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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_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有几本

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_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有几本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的应用场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文章目录列表:

1.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0.18】
2.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8.20
3.自考作弊有什么影响?
4.2019法考每日备考刑法第二章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
5.2019法考刑法考试重点-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状态
6.2019法考模拟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9

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_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有几本(图1)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10.18】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二/54)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参考答案

1.考点犯罪未遂

答案CD。解析: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可以认为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已经遭受侵犯。行贿人乙按照甲的意思,将存有50万元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虽然银行卡的名义人是乙,但是甲已经在事实上能够实际控制、支配这50万元,故甲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甲事后忘记密码导致无法取钱,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A项错误,不当选。

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乙也确实是按照甲的方法杀死的丙,甲未能消除对乙的相互利用的关系,应与乙共同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共犯的脱离包括主动的脱离和被动的脱离。在主动的脱离中,脱离者必须主动彻底地切断自己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之前的行为不能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产生任何作用。在被动的脱离中,行为人的行为也必须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产生任何作用。本案中的甲即是共犯的被动脱离。甲错将钥匙放入了丙的信箱,乙在盗窃汽车时并未使用甲提供了的钥匙,甲的行为对乙盗窃汽车的行为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他实际上从共同犯罪中脱离出来了。但是由于甲是被动脱离的共犯关系,故甲成立犯罪未遂。C项正确,不当选。

在共同犯罪完成之后,应当认定共犯人相互补充、相互利用的关系已经结束,共犯关系解消。此后,某一共犯人或者部分共犯人再产生新的犯意并基于此犯意实施犯罪的,未参与该项罪行的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对此,应认定甲、乙故意杀人的共犯关系已经解消。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这属于乙个人另起犯意实施新的犯罪,甲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由于甲离开现场时,未能将丙杀死,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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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8.20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二/54)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单位犯罪

答案ACD。解析:就同一犯罪而言,自然犯罪和单位犯罪,只是主体不同,其犯罪构成是完全相同的,故既遂标准也是完全相同的。A项正确,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虽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单位实施伪造货币行为的,仍可以对相关自然人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原来的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故赵某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处罚。但是在本题考试之时(2015年9月19日),《刑法修正案(九)》尚未生效(2015年11月1日生效),故C项的说法在当时是错误的。但是本书在编辑时,依据最新的法律来解析试题,方便考生掌握最新的知识点。所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成立单位犯罪。C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的,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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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作弊有什么影响?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tg/?bdlk 自考作弊会被取消本次自考成绩,严重的还会实行停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文件可知,自考作弊将会延长1到3年毕业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期间,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作弊违反国家法律,使国家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自己的所有努力,功亏一篑。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法律条文为: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其中一条写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的处理。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同样的情况,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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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每日备考刑法第二章犯罪成立条件 行为主体

一、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必须是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不属于定罪身份

2、不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而言,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不可以单独成立该犯罪,但是可以作为共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成立共同犯罪

3、身份犯的认定(实质说):不需要在形式上具备特定的身份,而需要在实质上具有该身份所赋予的法定权职

(二)单位犯罪主体

1、为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主体资格:必须是合法、合格的单位

①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具备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需要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企业不构成单位犯罪

②单位的分支机构与内设机构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一,以自己名义犯罪;第二,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3、司法解释规定:

①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则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处理。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4、主观要件: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①单位集体(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作出决定,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②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视为为单位谋取利益。只为少数成员谋取利益的,不视为为单位谋取利益

5、司法解释规定,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6、法定性

(1)必须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并为单位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的,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是可以成立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立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例外

8、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①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究

②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审判时,被告单位为原单位,同时注明已经被并入的新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真题再现

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2-54)(ACD)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2019法考刑法考试重点-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状态

考点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行为状态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它是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而非备考要素。

1.行为对象是在危害行为实施之时已经存在,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因此,供犯罪使用之物、犯罪行为的孳生物、犯罪所得的报酬等均不是犯罪对象。

2.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的犯罪,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特定罪名。

3.注意掌握对具体罪名行为对象的具体解释。

二、危害结果

实害结果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具体危险司法认定的危险。需要对具体危险进行个别、具体的判断,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

抽象危险立法推定的危险。不需要在司法上作个别、具体的判断

1.抽象危险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实害结果和具体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实害犯与危险犯

(1)有未遂形态的犯罪:

①刑法分则规定以对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准的是实害犯(又称结果犯)。

②以对法益造成具体危险作为既遂标准的是具体危险犯。

③不以发生具体危险、以行为实施完毕作为既遂标准的是抽象危险犯(又称行为犯)。典型的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2)没有未遂形态的犯罪:实害结果的有无成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

①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实害结果的才成立犯罪,因此,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

②少数故意犯罪也规定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的,也是实害犯。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三、行为状态

行为状态是指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所需要具备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状态。对大多数犯罪,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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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模拟题《刑法》-不定项选择题9.29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某村一位老者去世,按照当地习俗,在入葬时由死者儿子甲点燃爆竹。因质量问题,点燃后有爆竹落入祭拜人乙的衣服内,致使乙炸成重伤。关于甲的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B.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甲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甲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答案D。解析: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千百年来婚丧嫁娶的风俗习惯。甲采取了正常的燃放方法,其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正确地燃放爆竹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的,甲燃放爆竹时无法预见会造成这种损害结果,将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了损害结果归罪于消费者,显然违背常理。本案的损害结果是一种意外的巧合,即爆竹正好散落在了被害人的衣服内,致其重伤,这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D项正确,当选。A、B、C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思路点拨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应当预见的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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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2019自考刑法教材书”,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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