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济南自考教材_2021济南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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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1 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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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2.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订)
3.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4.2018年济南新政后中考市区一分一段表 差距不是一般大!
5.2018年济南十四中和济微中学哪个更好,好学校的房价太贵了,所以只能看一些济南比较好一点的学校了
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以及城市供水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移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资料档案。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对所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建造建(构)筑物、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抢修。因抢修造成产权人损失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补偿。第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供水企业,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供水企业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已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次供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的,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抢修。第二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合格的,颁发运行管理合格证。
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发改、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气象、教育、安监、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公安、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第十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并结合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区县、镇、村群测群防体系,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治措施,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和防灾准备工作。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人防、旅游发展、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并于每年汛期前向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灾害排查结果,纳入本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城乡交通运输、气象、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威胁建设工程安全或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并接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挪移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立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标志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并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名称、地点、危险程度、防治状况、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六条 汛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街道)、村(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巡查监测,发现险情、灾情的,应当立即按规定上报国土资源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情况特别危急时,监测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发出预警,并通报险情。第十七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第四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协议享有合法权益。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投资、捐资、认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行为的权利。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实施第十条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确定绿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保护范围,保护利用的方向、目标,环山防火通道的建设及其与城市道路的衔接。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者进行重大调整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做相应调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山林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实地测量划界,确定城市绿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
(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
(五)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该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移交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勘察现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提升城市绿化环境。
2018年济南新政后中考市区一分一段表 差距不是一般大!
2018年济南新政后中考市区一分一段表公布,以下是我为大家总结的详细信息,仅供参考。
2018年南京中考相关信息
2018年济南发布中考新政,并同步实行,新政下的济南中考,需只需考语数英三门加体育,为了拉大分差,语数英每门增加到150分,体育50分,总分500分。2018年济南市区参加中考人数27263人,济南已经是市内全部七区统一招生,参加中考总人数27263人。济南中考一分一段表已经发布,最集中的分数段每分277人。人数最集中的分数段(每分200人以上),分布在463到413的分数段,占总人数的41%。最高的省实验中学和历城二中分数线458分。
2018年济南同分踩线考生,全部统一录取列入招生计划。
2018年6月青岛中考改革方案发布,不像济南,青岛中考新政是从2020年开始,只是语数英算分,每门120分。总分360分。
青岛2018年市区参加中考总人数15600人,招生9710人。
2018年南京中考一分一段表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2018年济南新政后中考市区一分一段表,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8年济南十四中和济微中学哪个更好,好学校的房价太贵了,所以只能看一些济南比较好一点的学校了
选择好的学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仅供参考
1、办学时间长短,像办学时间长的院校,应该靠谱一点。。
2、办学规模,一定要有独立的校园环境,
3、教学水平,这是决定你能不能学到技术的根本,教学水平包括专业设置、师资力量、教学配套设施、项目实训等。
4、就业保障,学校是不是安排工作,是不是有就业指导中心,有多少家用人单位与他们合作过等等。
好了,关于“2018济南自考教材”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2018济南自考教材”,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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