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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对于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的问题,我有一些了解和研究,也可以向您推荐一些专业资料和研究成果。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目录列表:

1.福建师范大学在校本科生能不能申请福州大学双学位
2.福州大学可以读双学位吗?条件是什么?
3.请问福建省自考如何获得学位证书,谢谢!
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证要求

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图1)

福建师范大学在校本科生能不能申请福州大学双学位

能。

福州师范大学在校本科生能申请福州大学双学位,可以选择和原来本科专业中其他的学科,或者是选择与原本科专业不同的专业都可以报考双学位。

双学位就是指双学士学位,在大学期间除了学习本专业以外,跨学科或者是跨专业来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被赐予的学士学位。

福州大学可以读双学位吗?条件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的精神,践行我校建设创业型大学的办学理念,推动学校整合优质教学资源,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培养具有较宽知识面、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产业发展急需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我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经省教育厅批准,决定在我校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一、修读类型

1、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取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学制两年。

2、双专业指取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一门类学位跨学科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学制两年。

二、修读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福州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一批毕业生。

3、具备修读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

三、培养计划

1、双学位、双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约60学分左右,其中理论课程40-45学分,实践环节15-20学分(培养计划和专业介绍详见教务处网站)。

2、学生修读课程采取单独开班(专业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或跟班修读的方式进行。

四、报名程序

1、应届毕业生:请于4月10日-6月10日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打印修读申请表交教务处注册中心。

2、往届毕业生:请于4月10日-5月31日登录福州大学本科教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打印修读申请表并于6月10日前寄达校招生办公室(以收件日邮戳为准,邮寄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邮编:350108)。

3、经审核,由校招生办公室统一上网公布录取名单并发送录取通知书。

4、录取审核时,若报名数小于招生数则全部录取;若报名数大于招生数则按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及班级排名从高至低录取,未录取的学生进行专业调剂。

五、收费标准

1、双学位、双专业学生按实际修读学分计收学费,标准为121元/学分(艺术类专业为173元/学分),住宿费为1200元/学年(工艺美术学院所属专业为500元/学年)。

六、证书授予

1、获得第二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符合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给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2、获得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3、未达以上条件但获得第二专业规定的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学分(一般为30学分左右)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辅修证书。

4、以上条件未达到的学生,学校发给其已修课程成绩证明。

七、相关待遇

1、双学位、双专业学生按全日制在校生统一管理,并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待遇。

2、学生获得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或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后,由福建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进行福建省内电子注册,并由学校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进行毕业生生源申报和就业登记,由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并在报到证上备注双学位、双专业,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3、获得双学位的大学生本科毕业生,可享受未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工资待遇。

请问福建省自考如何获得学位证书,谢谢!

福建师范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学位工作有关精神,以及我校学位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颁发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

一、高教自考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成考试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科研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自学考试期间,受过法纪或行政处分者。

(2)经考试部门确认考试作弊者。

二、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考试课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必须通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定为两门专业课和一门外语。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校学位办公室定;外语课定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等级考试,英语专业考生参加第二外语(日语)考试。

三、申请学士学位手续及注意事项

1、凡符合条件,且要求申请学位者,在参加论文答辩时,应填写学位申请表。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给学土学位证书。

3、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逾期不得申请。

参考:/s/51/t/223/34/6a/info13418.htm

楼主,没有找到课程平均成绩的相关要求,我也是在福州自考的,报的是福大的,我把福大的学位授予条件让你看下,仅供参考:

一、成人高等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精神,目前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

1)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参加由校教务处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一门专业课)的考试,成绩合格。

4)自考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所考专业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65分。其他成人教育系列本科应届毕业生在学期间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六分之一(教学计划中若没有规定学分数的,按18课时为1学分折算)。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位证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审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两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一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对学位授予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受限的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陈述,经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及投票推荐,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含)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考取国外高校的,由外事办协助审查相关材料,国外高校应收录于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校名单中);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进入面试资格的;

3、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级别的奖项: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其中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在普通公办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的;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取得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专利人;或本校指导老师为第一专利人,学生为第二专利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的;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的;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复核;

(二)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生学位受限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学位授予的,仍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20〕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

好了,今天关于“福州大学学士学位”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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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大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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