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学位法,我国拟立学位法典
- 自考学位
- 2024-10-26 05:19:23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我国拟立学位法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的顺序是什么?2.BS/BA, MS, and PhD分别是什么学位?
3.关于校规校纪的法律效力问题…求懂法的解答…
4.最佳拟合和迭代法的区别
5.行政法规有哪些
6.怎么黄氏和王氏同拜一个祖先
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的顺序是什么?
依次是本科(学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1、本科(学士)
学士学位的条件是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2、硕士研究生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掌握并专精于某一学术领域或职场专业。
在主攻的学术领域中,合格的研究生必须要能同时了解学术理论与现实状况,运用理论来分析、审辩式思维和专业运用知识。并且比学士更能解决复杂问题,拥有更加独立和缜密的思考能力。
3、博士研究生
简称博士生,是研究生学位中最高的一级。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考上了博士,读博士等,正是指博士研究生。
正在读的还没有获得博士学位的学生,严格来讲只能称为博士研究生;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博士。
扩展资料:
中国引进西方学位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5年4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国的学位体制,制定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实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现代中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百度百科——学位
BS/BA, MS, and PhD分别是什么学位?
1、BS:理学学士(Bachelor of Science ,)为学士学位的一种,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文凭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完成获得学士学位,本科理学毕业生的就获得理学学士学位。
2、BA:文学学士(Bachelor of Arts,),是指顺利完成高等教育语言文学类本科课程而获得的学士学位。学本科阶段的学业完成获得学士学位,本科文学毕业生的就获得理学学士学位。
3、MS:理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是指对于硕士研究生阶段专攻理科方向(如数学、物理、力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学等专业)的学生的一种专业上的称谓。
4、PhD: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哲学博士的拥有人并不一定修读“哲学”。所谓哲学博士,是指拥有人对其知识范畴的理论、内容及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认识,能独立进行研究,并在该范畴内对学术界有所建树。
扩展资料:
很多综合性的大学和理工科大学、师范大学等都设有理学硕士点,专门用于培养理科方面的人才。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对其专注、所研究领域的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课程通常安排在学士之后,一般而言全职的硕士课程需要二年的时间,但根据国家及科系不同,有的硕士只要一年就能取得,有的则需要三至四年。
有的国家采取学士、硕士一贯制的学制,例如德国、奥地利,而实施英美学制的国家中,也有不少开办一贯学制,缩短学生从高中毕业后至硕士之间的时程。有些硕士课程如MBA等,除了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若干年的工作经验。在大部分的国家,硕士是攻读博士学位的基本门槛。
一般博士生在入读课程至获授博士衔期间,会经历以下阶段:
1、完成指定的修课式课程,通常是研究方法论或有关学术范畴的研究院程度课程。
2、撰写论文/研究计划书,并取得论文导师批准进行。
3、开始进行研究并撰写论文。此时,博士生可自称为博士候选人 (Doctoral Candidate),或在个人学术资格清单上写上毕业学衔的简称加上 ABD (All but dissertation) 一词,如 Ph.D. (ABD),表示自己只差博士论文答辩了。
4、呈交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Viva-voce)。
5、获授博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理学学士
百度百科-文学学士
百度百科-理学硕士
百度百科-哲学博士
关于校规校纪的法律效力问题…求懂法的解答…
一、公立高校校规应该是法律渊源
高校校规即由高校制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则的总称。学生遵守校规曾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如果放在依法治国理念下考量,就应该给出一个理由,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将无法通过法律的审视并可能招惹法律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看来,高校校规对学生的约束力来源于法律对公民的约束力,校规是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其约束对象为在校学生。法国大学的法律地位是公法人,公法人“在其主管公务的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上级条例的授权,可以制定条例”。校规属于大学制定的条例,根据法国立法传统,条例是和议会制定的法律同样重要的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可见,法国将高校校规作为法源看待。德国将大学校规纳入公法规章,公法规章是指国家内部的独立团体——其中特别是乡镇、乡镇联合体、社团、大学和协会等国家之外的团体,为了管理其自治范围内(即非直接国家性)的事物,针对其成员或者所属的人,以特定的高权方式单方面发布的法律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将高校校规纳人法源。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校规列入法律渊源,遵守校规自然是学生的义务。
我国公立高校校规在学生管理中同样发挥着法律的作用。校规记载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籍管理进行详细规定,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如果学生违反了校规,就有可能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尤其是开除学籍,一旦适用,就会改变学生的身份,甚至改变其人生的轨迹。校规对学生的影响比之行政法规对一般公民的影响毫不逊色。学生以校规为自己行为的界限,学校以校规为管理学生的依据,法院审查案件时以校规的效力为基础,对于学生,校规就是他们天天面对的法律。
公立高校校规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在法制环境下,校规如果不是法律,就无法解释其对学生的约束力的来源,校规由高校单方制定,并由高校执行,对学生发生强制力,直接影响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如果校规不是法律,哪类合同或者组织的内部规定有资格发挥这样的作用?
大学校规是否属于民法范畴?笔者也曾试图从此路径对校规进行探讨,将其归人格式合同,但后来发现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公立高校来说,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不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而校规正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公立高校校规不属于民事性质。至此,我们不得不承认,高校校规应该是法律文件。
二、校规成为法律渊源的制度基础是大学自治
大学校规为什么成为法律渊源或者说大学基于什么样的理论产生立法权是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答案蕴含于西方构建的大学自治制度。
自治指国家基于管理的考虑,通过法律授权人民团体自己管理内部事务。自治使人民团体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经常体现为授予“公法人”地位),享有自治权限(立法权、执行权、人事权、处罚权等),承担自治任务。自治的根本特征是团体内人民对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或者说团体成员对团体事务发生决定性影响。自治的内容之一是团体的立法权,德国称自治团体立法为自治规章(有人译为公法规章),“自治规章是由自治公法人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规范,它的制定不需要法律的授权,也不是为了执行法律。它只适用于自治公法人内部并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印‘自制规章’是公法人民主选举的机关制定的,它有民主的基础,凭借自治意义上的成员契约性权利让渡,这种局部的“社会契约”产生合法性,并对社团成员产生约束性权力。大学自治是自治的一种形态,法律授予大学公法人地位,大学成员因而享有民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取得校规制定权,校规是大学全体成员或者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大会制定,是学生的法律,对学生具有强制力。
虽然校规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允许,是大学自我管理的一种形式,但也要受到一些限制:第一,约束对象仅限于该大学内学生。第二,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重要事项仍然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大学是国家的一个基本单元,国家授权大学自治,不可能将所有权力授出,国家的法律仍然对学生产生约束力,国家的行政管理权仍然对学生产生影响,但大学自治是一种国家间接治理的方式,这些约束和影响应该通过间接的方式体现出来,处理的办法是将这些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权力以更加细化的方式制定成校规,这部分内容是传接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政府的委托而来,称之为传接型校规。传接型校规的权力凭借的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公务执行权,它明显带有为执行操作而用校规的名义予以细化的特征,其执行力也来自国家法的执行力和行政权力的延伸。除此之外,大学纯粹基于自治权制定的校规,具有完全的自主性,这类校规称之为自主型校规。自治型校规和传接型校规在大学校规中同时存在,是大学校规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理顺校规的法律地位
我国是否存在大学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l条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该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有学者把其中的“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等同于法国、德国的大学自治,认为是大学获得自治权的法律依据。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这里的自主办学和民主管理在当时的条件下强调高校要加强自身的办学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立法之初,考虑的主要是高校应该脱离政府的直接管理,不要再过分依靠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有授予大学自治权的意图。如果确实授予大学自治的权力,如前所述,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保障,实际上,我们并未发现相关规定。自治的精髓是民主管理,大学自治精髓同样是大学内部人员包括全体老师和学生共同管理的大学,对大学的事物能够发挥决定性影响,这不符合我国大学的实然状态。因此,不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有过高的期待,我国高等教育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同于西方的大学自治,也不能根据此得出高校有立法权的结果。
实际上,我国公立高校校规的制定权不是来源于大学自治,而是具有自己的生成逻辑。高校校规的制定权来自三个方面的授权: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授权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定制或者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该规定是是对高校制定校规行为的授权,成为高等学校制定校规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权利属于自己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宪法第90条还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从宪法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到,教育管理是国务院的重要职能,教育不是国务院主管教育的下属机关,具有根据上位法发布规章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对该规章和上位法的链接关系作了进一步说明,“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些内容说明,教育部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指定的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基于这一条的授权,有学位授予权的公立高校制定自己的学位管理工作细则,这同时也构成了公立高校校规的部分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权“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这里所指的规章制度应该包括校规在内。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指定的校规是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在本校的具体条件下进行转化,应该说,这部分校规的内容和约束力是其原上位法的内容和约束力在高校内的延伸,属于传接型校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权校长制定校规,似乎应该属于高效的自主型立法,但仔细想来,法律授权校长立法,似乎不合情理,因为法的效力来自社会成员的集体契约,而不是个人意志,所以应当理解为由校长召集或者组织立法。
可以看出,我国公立高校校规的制定均来自于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理论,这种校规的制定方式应该属于授权立法之列,因为这些授权共同来自于法条的授权,所以,称之为法条授权立法。虽然我们没有在理论上解决公立高校的自主立法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立高校校规中不存在自主立法的内容。自主立法权是高校的本性权利之一,不会因为法律没有规定高校就主动失去其本性,即使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高校的规章制度也还是存在的。因此,高校从来就没有放弃过自己权利的行使,从来没有放弃过为了高校职能的实现制定校规校纪的权利,其中不乏没有法律授权或者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高校一直在行使其自主立法权。高校的自主立法内容并不少见,只是由于存在先天缺陷,这部分校规内容存在合法性危机。
我国虽然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解决了公立高校校规制定权的问题,但从法理逻辑分析,这套制度并不完善,存在以下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这种法条授权立法的方式的正当性存在争议。我国《立法法》只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自身立法权限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列为授权立法事项,其他授权立法的方式都没有提及。不仅如此,在立法者眼中,“今后,随着法律的日渐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授权立法的范围自然逐渐缩小。”可以看出,我国对这种法条授权立法的形式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公立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第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的职权立法,其中设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已经对学生的权益产生影响,尤其是开除学籍,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范围内事项,部门规章对此做出创设性规定显然位阶偏低。第三,我国公立高校除行使学位授予权等特殊事项时能成为行政主体外,其他情况下都不是行政主体。我国法律没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将公立高校定位为法人,按通常的理解,是一种民事法人。高校也没有通过其他法律获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高校制定校规等于授权民事主体行使立法权。按照法律理论,民事主体不应该享有立法权。第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具体规定高校的所有问题,否则,校规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性,校规中总是要包含自主型立法的内容,但以现有校规的生成逻辑,自主型校规缺乏合法性基础。
以上的分析如果成立,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公立高校校规制定权在法理上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障碍,完善高校立法机制,消除这些障碍是公立高校治理法制化的当然课题。
四、确立大学自治制度,打通校规合法化的渠道
法国、德国都是通过建立大学公法人制度,实现大学自治,日本从2004年4月起对其所属全部87所国立大学赋予公法人地位,进行法人化改造,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的公法人化也在酝酿之中。西方大学自治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公立高校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实行大学自治,将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由私法人转换成公法人。
大学自治制度中,大学自治、公法人、大学成员的民主管理、行政主体、立法权这几个因素不可或缺地紧密联系在一起。大学自治是国家对高校实行间接治理的方式,基于特定的原因,国家授权大学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大学因此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承认表现为一种形式,就是赋予大学公法人地位,大学自治和大学的公法人地位是一种类似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大学自治的根本在于大学成员对大学事物形成决定性影响,即民主管理,除了大学内重大事项决定权,还表现为立法权和执行权,立法权体现为订立学校规章。
(一)法律依据的选择
法治国家理念下,自治制度的确立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大学自治也不例外。我国在高校的法人化改造过程中虽然没有产生高校的公法人地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还是给大学自治留下了充分的空间,该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抛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其他内容,对该条的含义进行孤立解读就会发现,此条完全是大学自治制度的精确概括,“依法自主办学”意指高校的法人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瞄准大学成员对高校事务发挥决定性影响。这一条的存在是我国具备了大学自治的法律基础。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以后我国没有产生大学自治制度,是因为我们建立的大学法人为私法人,并非公法人,大学成员对大学的民主管理也没有具体落实。
(二)公立高校公法人地位的确立
高校公法人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进行公法人制度立法,规定公法人具备的条件,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属于公法人;另一种是在某项高等教育立法中明确高校的公法人地位。依现在的形势,后者的可行性程度更高,更加快捷。我国正起草《学校法》,在此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的部分规定公立高校的公法人地位,应该是一个恰当的时机。
(三)高校成员对高校的民主管理
大学自治权的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有较大的弹性空问,但其核心是学术自由,高校的民主管理制度要围绕学术自由,建立民主管理机构,行使民主管理权。
(四)学校规章的制定
规章包括教师的管理制度和学生的管理制度。规章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高校内的局部民主基础和大学成员契约性权利让渡,它的制定必须是大学成员的集体意思表示,而不是现在的校长的权限。因此,在学校规章的制定程序上,教师的管理制度由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学生管理制度(校规)由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大会制定通过,才能够体现规章制定的民主基础,并保证规章的合法性。
校规是学生需要遵守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环节,保证校规内容的合法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法律保留原则的遵守。大学自治的范围是有限的,这决定了校规只能对学生产生有限度的约束,学生仍然是国家的公民,学生的基本权利仍然受宪法保护,对学生基本权利产生影响的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如开除学籍,这种处分影响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体现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公民重要权利的保护,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应该由法律做出规定。法律保留的范围同时也是大学自治的禁区,只有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做出清晰的界定以后,剩余的空间才可能是大学自治的区域。
在自治的范围内制定自主型校规。自主型校规是校规的重要内容,但该部分内容必须在大学自治的范围内,不得超越大学自治的内容范畴。
不得违背上位法。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公立高校的运行规则,对高校和学生起着规范作用,相对于校规,它们是上位法,公立高校的校规不得与这些上位法相冲突。另外,高校校规应该准确解读上位法的立法意图,保持与上位法立法意图上的一致,如果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就会导致校规的无效。比如,学位是对学生的学术水平的评价,影响学生的学位的事项也就应该是学术事项,但我国公立高校几乎一致地将学位与学生处分挂钩,有的校规规定对给与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这似乎看起来合理的事情,却蕴含着逻辑的矛盾。给与学生处分的主要原因是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违法或者造成其他对社会秩序、学校秩序的损害,并非学术问题,以与学术不相关的因素影响学生的学位,等于扩大了影响学位授予的因素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立法本意,造成校规与上位法的实质冲突。
上级部门对校规的审查监督。公立高校校规的合法性需要检验,上级部门的监督是重要内容,校规制定以后,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组织专门人员对校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结语
依法治国要求明确公立高校校规的法律地位,并理顺相关的法律问题。我国现有公立高校校规的法律地位不明晰,原因在于公立高校本身的法律地位定位不准确,公立高校在脱离政府的直接管理后没有引人大学自治制度,不能获得立法权和行政主体资格,致使校规的法律地位与应然状态产生差距。应该建立大学自治制度,承认公立高校的公法人地位。公立高校实行民主管理,高校成员权利让渡所达成的“社会契约”使校规的制定权具备合法性,校规因而成为学生的法律。大学自治的范围是有限的,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做出规定,厘清大学自治的空间,公立高校在自治的范围内制定自主型校规。不论是传接型校规还是自主型校规,都应该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的规章保持一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积极行使对公立高校的检查监督权,确保校规的合法性。
最佳拟合和迭代法的区别
迭代法(必须有数模),它最终最大限度接近的找到的是零件数模绝对坐标系,然后跟它拟合建立坐标系。
其次,其实迭代法和最佳拟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迭代法的长处:通过多次找实际位置,确定最佳位置,然后无限近似迭代,拟合坐标系.短处:所有元素,权重一样,无法单独设置旋转或者平移动。
最佳拟合长处:通过对各元素分别设置权重,旋转,平移等算法,从而达到最佳坐标位置,拟合坐标系。短处:无法像迭代法一样,自动根据理想位置去多次寻找最佳实际位置。
所以,综上所述,对于纯点元素建立坐标系,迭代法相对要好.对于有一些非点的其他基本元素,最佳拟合要来得相对灵活一些。
对于这两种坐标系建立方式,还是需要根据要求来建立。
一般情况下,能精建坐标系尽量精建.实在要用到这两种方法,建议弄清各基准要求,权重等,然后先迭代,再最佳拟合.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一,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
第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 ,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不同的概念,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依法行使职权,可见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依法治官”。依法行政更不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文件去治理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必须首先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必须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权力,行政机关便具有何种权力,而不能在法律范围之外随意地创设权力、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六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怎么黄氏和王氏同拜一个祖先
是的呀 请看宗亲会黄、田、王氏2010-03-08 09:41大槐树明代黄氏移民始祖像
001 (河南)黄氏碑记
2004年4月10日摄于河南省范县颜村铺
荩 故明庠生■文林郎讳 掬字香侬黄公暨德配孺人之墓
黄氏始祖墓碑位于颜村铺东南地里。远远望去,高大肃穆,矗立在一片苍葱翠绿之中。碑首双龙交盘,二龙吐珠,双龙之下竖刻着“皇清”两字。碑身上部字为“青露秋霜”,中间镌刻着“故明庠生■文林郎讳掬字香侬黄公暨德配孺人之墓”,碑身左旁立碑时间“大清光绪二十五年岁次己亥蒲月上浣谷旦”。
荨 碑阳局部 荨 碑阴碑铭该面碑额上书“题名”二字,碑铭上面为“木本水源”,碑文为:“盖闻木有本,水有源,本固者枝荣,源深者流远。吾族自山西洪洞迁居于范,几二十余世,而宗系之贯续,支派之详明,仅自香侬公讳掬祖始其上若文之公讳质,虽以政绩学行崇祀乡贤祠,而旧谱散亡遂失。其世次此亦后人之微憾也,然族类之繁昌称盛焉。黄楼、黄海、黄冈、黄庄、三教堂诸庄则于明季;国初分迁者也,杨集、李鲁元庄、冯■、碱厂、范庄及古北口、黄家窝铺、郭家屯则于康熙道光年间自此迁居者也,其自山西同迁于曹郡者,无论矣而又赖;祖宗之栽培,累世元教泽,代有传人,文则有肇兴伯勋邦攀月贡木雪翎可愿筱山及孙祖玉堂孙父执齐诸公,武则有仲白子祥平远万九润西季勋诸公,皆以学行显于邑,今十四世孙广乾以少年登武进士孙亦赖;祖荫得受选拔而且文文武武大有蔚然兴起之势;非列祖德泽之深厚曷克至此,不可与木本水源媲美乎,己亥春族人以旧碑残蚀,林墓荒凉,复欲树碑以志不朽,余不揣学识浅陋谨遵所知为序,实不胜惶愧之志云尔。”“十一世孙廷筠顿首谨序并书丹”。“十世孙庠生介、增生誉、武生凤鸣、廪生举、庠生廷忠、武生兴国、大宾廷芝、贵让;十一世孙武生廷杰、武生廷梅、庠生廷献、庠生登鳌、增生登庸、武生廷兰、武生廷标、庠生廷荚、庠生廷抡、武生廷魁、监生廷衡;廷恩、文俊、介宾茂典、监生廷钦、介宾清起、增生伯氵睿、监生伯杰、监生伯谦、监生廷燮、监生登捷、监生登耀、庠生呜康;廷位、廷岐、同礼、永昌、茂修、廷智、乾元、廷雨、学堂、廷海。十二世孙国用、国彩、监生国■、监生国瑛、大宾国珊、增生国珍、介宾国平、庠生国缙、监生国衔、大宾国阿;景华、国修、国泰、国隆、监生国领;国进、国思、国堂、庭会、新禄。十三世孙继德、继勇、继昌、继伍、凤仪、监生继颜、武生继芳、武生继龙、武生继宗、监生继领、监生魁申、监生继武;继春、继为。十四世孙庠生志孔、监生广知、武生广丽、监生广孚。”
荩 碑铭局部 荨 黄氏族谱(一卷)槐露堂《黄氏祖谱》 道凝序 (一)
戊午岁,魁、木、丕、烈籍录世系以报本追远之巨典,为亲亲睦族之嘉谟。法莫良焉,意莫厚焉。凝知其说心甚慕之,第恐后嗣奉行遵守,久而或怠,用申诰戒以示提撕。因寻绎其意,推衍其文以为序。云:窃闻承先惟孝以悦亲为大,启后惟仁,仁以教子为先。凝庸愚人也。孝不足以悦亲,仁不足以教子,返躬内省深自愧矣。况世系一籍,先世之德泽所赖以长流,后嗣之情义所赖以永系。借孝非纯孝,仁非至仁,任莫胜也于。凝安有望哉?虽然有幸焉!疑三从族兄魁九世族孙附生丕,爱敬兼尽,萱堂无恙,教养并举,侧室有造。我族先世之德泽将艾而犹未艾,后嗣之情义将乖而犹未乖者,此两人之力也。而其意则又有宏远者,值露霜之辰,宗祖在念,睹瓜瓞之什子姓关心,以故恐先世之德泽未艾于今者,或艾于后。后嗣之情义未乖于己者,或乖于人。因思,为艾者永于不艾,未乖者永于不乖,断非世系之籍不可。于是详书名字,敬列爵职,在前者必列于前,不以遵而逾于卑,在后者必书于后,不以上而拟于上。且一脉相传亲疏攸分,宗派缕析,同气自存是真,以报本追远之巨典为亲亲睦族之嘉谟也。然则,先世之德泽长流而不息,后嗣之情义永系而不离者,不在斯乎?是知先人谟烈,承先启后,自笈以后,愿我族子子孙孙家喻户晓,敬体我先人之谟烈于不替,更念我魁木丕烈之伟大清乾隆三年八月朔日,功于不衰也夫!
大清乾隆三年八月朔日 《黄氏祖谱序》(二)
族谱者,谱其族也。族之有谱犹国之有史,不可缺不可亵,非轻也。予每读凝祖遗稿,思先君子遗嘱,不禁涕零者久之,叹予自入庠后循墨数行,咿唔牖下,痴想不可必得之名,妄希不可必能之事,而仅以食息终悠忽岁月,倘不急取原谱而重修之以致祖父就湮,子孙失次,是谁之咎与?是谁之咎与?清夜自思,不觉汗下。兹拣约阅原谱照旧抄誊,又杳自始祖以迄今日蕃衍次第名位必书,婚配必书,迁徙必书,凡有可稽者莫不书之,以俟后人疑即阙之,不敢臆定,总以致慎焉耳。尚其随时修续,勿忘本支,百世之意其于承先启后之道,庶乎不悖云廷抡序,始祖讳掬明庠生也,越七世道凝祖起焉,年臻四旬,身列胶庠,览谱流涕痛其零落,于是参订叙补,心血消耗殆尽矣,呜呼凝祖上承诸祖列考之志,下开子孙云祁之传,其功不亦伟与?尔来百有余年矣,岁次递更,宗族繁衍,散居他处者多,岁时聚首者少,偶一相遇渺不相亲,宁不重可悲与?倘不急起而承之其如列祖之志,何族叔维土令族兄伯谦思继前烈,约会族人,共议重修,命予搦管谨遵列祖之遗迹、先人之手泽,依祥补辑以备参稽。敬祝后辈什袭而藏之,时加拣阅,常思水源木本之意,永敦孝友亲睦之风,庶可告无罪于前人,而昌大乎后裔也钦哉勿忘。
同治十一年岁次士申三月朔十一世孙廷抡薰沐拜书 《黄氏祖谱序》(三)
七世族祖贵木公叙谱有曰:以报本追远之臣典,为亲亲睦族之嘉谟,至哉斯言,第我族自山西迁居以来,至明季而丁口繁昌,始遭兵燹继逾洪荒,迁徙流离,不可枚举。远则黄家庄、黄家海、杨家集、南黄楼、北黄楼、三教堂、黄堤口、古北口,近则李鲁元庄、冯固、黄范庄、高菜园,近者系出可考名字亦能记忆远者或一二世失传,或数世失传。虽世次犹存而系出名字率多遗忘,故贵木公与吾师秀升公叙谱只及始祖月侬公一支,而旁支无闻。然同气相逄视若异类,揆诸亲亲睦族之说殊多憾焉。族兄修斋云屏、族侄式堂育、南运斗,族孙效渊养纯星坦悦素斗初,诸君忠诚素著,和睦性成,更虑远世情疏,有貌不相亲之势,乃纠约族人商酌盛举,远迹贵木秀升诸公遗意推而广之,凡自始祖时分迁与自始祖后出居者,其庄名悉载在谱序而后裔之系出名字亦继叙于左,至失传者概从阙如总以不敢臆定,致其郑重审慎。自兹以后,岁时聚首,共知系出一脉庶不至亲者疏厚者薄有同意异类之感。即视我先祖同根共庇之意,亦可稍慰于万一。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二十一世孙廷筠沐浴顿首序 《黄氏祖谱序》(四)
木有本而枝叶茂,水有源而流泽长,持此意而叙谱以示不忘本源之意也。尝得诸长老传闻,原谱殒落口北,分谱一概失传,际至中叶屡遭兵燹,数遇水灾,迁徙流离不可枚举。上之远祖先人讳字率多失考,其可知者溯自月侬公讳掬为始祖。下之宗系贯续支脉详明历历可考,越贵木公起焉。参订叙谱和睦宗祖首以遵祖立巨典,复以敬宗树嘉谟,良法厚意蕴于谱内,先君子创修后人堪继叙也。迨秀升公上承德宗功之典,下启子绳孙继之谟,至余师松岑公相继重修。本亲亲睦族之说推而广之,凡自始祖时分迁世系犹存者,庄名悉载在谱序。与始祖后出居者显出一脉者名字胥列在支中,业已叙明何须再言,尤有不得不言者,郓西三十五里黄桥寿南四十五里黄集黄岗,鄄北二十五里黄店,郓西北四十五里黄楼,郓南二十五里黄岗,鄄东五十里黄楼,鄄北二十五里黄庄,此数庄村未列谱序,又有东昌一支数世失叙,传说宛在此系。四世祖讳士魁公出异日核明充支揆诸睦族之义少憾焉。迄今三十余年未经修叙,幸有族叔魁一奂若文轩馨斋,族弟位西小儿厂堪,侄效参酉山慎轩,族孙佐臣清泉达三德三孝慎陶斋,诸君急欲叙谱,余亦赞成,夫谱之最要者小心保存,世守勿替,咸敦同根共庇之谊。均体一本九族之情,望族堪称非第,增光前人兼能垂裕后裔也。传云,莫焉为之前虽美而不彰,莫为之后虽盛而不传,诚哉是言也。况族类繁昌莫可限量,非列祖德,泽之深厚曷克臻此不可与木本水源媲美乎,庚辰春,族人因子姓众多倘不随时修叙,以致命名犯讳咎将谁归,余不揣学识浅陋,谨遵所知以为序。
民国二十九年岁次庚申四月朔日十三世孙继俊薰沐顿首敬序《黄氏祖谱序》(五)
窝查吾族谱之叙已三十余年矣,岁越三旬,子孙盈庭,未经列入谱内者在在皆是。如是不惟有背亲亲睦族之道,实大有愧于诸先祖之遗训。吾辈处此是昏顽于是忘修,与此二者皆非也。抑时乘之所致耳。且吾族自山西迁居以来,原有谱记传以当因谱本短少□公以案将吾族谱调署审查未及交还即升于口北,将是谱亦携之而去。以此,吾族数世失传噫,吾先祖之不慎,亦吾族之不幸也。庶为慰者无恶于天,肯庇佑人口日见繁昌,世世又多文秀。吾先祖不忍同根异类之感,痛念水源木本之义,自乾隆三年八月朔日纠约族人商酌叙谱创修,于凝祖继叙抡祖再叙于筠祖,支派详列,宗系分明,散居他乡者庄笈一一注载应书必书,所要具备。噫嘻吾族谱可谓完善矣,然尚有待者,吾宗祠之建,吾祖茔碑楼之修,林株之竖诸端拟与此修谱同举否,意近十余年来,我国内恍外患相继蜂起,人民生活日事流离,吾等于族谱虽志在早修,奈时不吾许,今当震撼危疑之际,族祖魁一奂若文轩馨斋星垣位西,族叔效参酉山坤生,族弟佐臣达三德三诸君再三思维,反复磋商修谱一事,急不可缓。故将原谱请出照旧抄誊,依样补辑,有据必书,无考阙如,总以不臆不亵耳。时局如于最近平治以上诸端相继兴起,若时期过长必俟后人,钦哉以报祖德,以赐后裔于是为序。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五世孙承渭沐浴顿首敬序《黄氏祖谱序》(六)
盖闻木有本而枝叶茂,水有源而流不竭,人有谱而宗派明。是谱关系最要,叙之诚是也。况值此外患内乱之继起空有所未有设,大劫临地当头,昼不安食夜不成寐,必然之势即极命之存亡旦夕不保,谱之得失谁暇管问倘一旦焚于野火,不特有负前代创作之雅意,将何以启迪后人乎?续修家乘是诚务之急,注讵生近今废学有年,对于修谱何敢私自擅长忘作聪明。每取述而不作之意,靠诸族众,现有吾师十一世祖清拔贡讳廷筠字松岑嗣叙之成规循序而接修焉,逄迁居有可稽者连为一支,使知分门而别户,尊卑远近合为五服,不致重名而犯讳,亲疏贵戚支分派别卢列井井,开卷了然,岂不懿欤然。一人之力有限,家乘多而费资广,人口众而启名难,谚语有云:一发不能暨千钧,一木不能支大厦,岂虚语哉?故纠约村干族叔继本继性继路继渭,族弟广针广才广佑广弼领导主事,负有全责,奂若国固职任校对,庶期无讹,广运字迹,卓著工于书写。至于同阅诸族详列于右,但为防患于未然计有合谱焉,妥为保存,有分谱焉,各自护持,即有不测损失一二,搜求谱不难,协合而一致岂若郭公之不补,夏五之从缺耳。盖光前裕后何待言哉,庶望后之有学识者编辑采择相传于不哀云是为序。
民国三十年十一月中旬十四世孙广注沐浴顿首敬序 《黄氏祖谱序》(七)
尝言族由家而立,国由族而成,是国之所由成,赖乎族,族之所由成,赖乎家也。家族之关系大矣哉,家族之关系固,大家族之所以能永远存在者,尤赖乎谱牒。存则远近分明,谱牒失则亲疏莫辨。如人不知亲疏远近又何言报本追远亲亲睦族之大义哉?嗟呼,谱牒之功用岂仅记先人之姓讳德性长幼昭穆以志不忘而已矣,由是思之,谱牒之关系如是其大,谱牒之修缮岂不容缓乎,溯我黄氏源流由来已久,秦汉而上未东迁,以前寥邈无征,秦汉而下即东迁,以后唐宋元明清中间记载历历如缕,但年深日久变故奇多,如沧桑变更,祝融虐皆有因之迁移所住,揖失所藏致有一二世失传者,或三五世失传者,是以全族谱牒不能合修然。谱牒之所以不能完全合修者,非我先祖无家族之观念,置诸不为实时所致,无可奈耳,传至近世,奉祀孙国■国固国华国才继俊继性松山绍闵玉嚣等蒿目时艰变故更多,长此以往,恐有各支再致失传,则族谱更难完成。于是调查我族散居于范寿郓鄄等县者,支分数派系出一脉,如日星之丽天绕度朗然不紊,江河之行地源流井然不淆。故召集族众商酌重修谱牒,共推余作序,列表绘图以资查考。余本识浅学疏不堪重任,然本族义务何敢固辞,乃沐手净面惕然握管肃然直书,略序我族尊祖敬宗左昭右穆之意义,使后世子孙目之了然以重不朽云。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中旬奉祀孙桂清谨序辈次排列表
廷国继广承守体泽尚斯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志道继宗圣鸿儒启复贤振发昌兴久高明广大长邦山化自遵玉广克修长
鲁守继廷仰宗广承永乡建传繁衍庆锡爵明显长
绍之维光其以于端乃述《黄氏祖谱序》(八)
木有本,水有源,族有谱如国有史,持此意叙谱以表报本追远之厚意,为树亲亲睦族之佳说,达到报效国家之目的。
顿言启卷敬阅,黄氏族谱历史已久,我族载至秦汉以后,自山西迁居以来,唐宋元明中原有谱记历历可考,因我族地处中原黄河流域,历经封建帝王时代,兵火水灾迭经,祸延国难,顾民哀鸿四散,加之变故其多,原谱损失所藏致一二世失传或数世失传,故全族之谱未能合修,列有郓城黄家桥、黄家潭、黄家楼、黄家庄、黄家岗,鄄城黄家庄、黄家楼、黄家店和菏泽黄屯,此数村庄。但本同根共庇之意亲亲睦族之道兹有郓城黄家楼和黄家庄一支,郓城黄家岗和菏泽黄屯一支,鄄城黄家楼一支和范县颜村铺一支,计四支统一宗派。侄克勤君谱序中提及今后吾族后人命名必须按规定命之排行,字在中间不得随便挪用,以免世系紊乱,我非常赞同,愿先祖庇佑协手向前。
颜村铺支原谱失后于清乾隆三年由凝祖补修,而后抡祖筠、祖俊、祖和注,祖相继接修,溯自月侬,公讳掬为始祖其下支脉贯续,世次详明,对于名字及其学位、爵职、配偶、姓氏、子数次第出嗣,迁居等应书尽载。诸公为黄氏家族呕心沥血,实为功德昭著。其功甚伟,后裔无限敬仰。然此次叙谱,上而至今四十余载,其间几经沧桑,乾坤骤转,新中国肇造以来三十九年中,政通人和,昌明盛世,人口繁昌,五世盈庭长此已久亲疏莫辨,置于此端,由我族祖继陆、继昌、广芳,族叔承钦、承泉、承海,族弟守道组成叙谱委员会,统辖此事主事。一切诸君上承列祖之遗愿,今遵族首之教义,深虑远世,舍己报本,毅然运筹,组阁行事由族叔承江统筹,全卷率众投笔依原谱补辑接修,并将近世迁出者所居之庄名纳入谱序,必书无考待查,慎重以待,而今合修之谱原功告就,实感列族恩深意笃,以示后裔常念木本水源之意。
是谱关系重要,恳望妥善保存,以光前誉后,永垂不朽。此次叙谱推我写序,因学识浅陋,有负重托,据委员会之意并由我族祖继伦,族叔承江修正于是为序。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十六世孙守文沐浴顿首敬序 《黄氏祖谱序》(九)
木有本,水有源,山之有脉,人之有祖,凡吾族不分职位高低总属一宗,宗则有祖,有祖必敬,敬列必恭,恭则必修其谱牒,使其后代子孙知其本源,散居概况以免失踪,所以然者何乃报本追远之。
我黄氏家族自迁民以来,分居山东河南和河北等省,繁衍迄今人口发展甚速,历历难数。此次叙谱,据部分统计,吾族人口约万余人。尤其谱牒多年失修,行辈不一,后人亲疏难辨,鉴于这种情况,重修谱牒统一辈次乃是摆在吾族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江河之水滔滔东流,历史巨轮滚滚前进,形势在发展国家在前进,自上次叙谱至今四十三年未从修谱,其间风起云涌,动乱不断,尤其六十年代十年动乱更甚,古迹祠堂被破坏,农村大部分古书被焚烧,吾黄氏族谱亦惨遭破坏,有的全部失去,尚存者百有一二焉。况又缺章少页很不完整,这样下去世系紊乱,必然出现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八十年代,人杰地灵,定法治国,人民安居乐业丰衣足食,社会出现尊老爱幼热爱科学勤奋学习举止文明的新局面。故此吾族祖继陆、广芳、承钦等君召集吾族各县各村代表来范县颜村铺,聚室而谋,共商其事,经大家商榷,上次续谱撰定的十个排行字振、发、昌、兴、久、高、明、显、大、长(是保存还是修改),与事人员反复讨论推敲,决定废除以上宗派字撰,定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本、源、奇、思、茂、殿、臣、海、波、涛共二十字,这次商定的排行字不经大家允许不准擅自修改,从那几个字开始统一,今后凡吾族后人命名必须按规定命之排行,字在中间,不得随便挪用,以免世系紊乱。
此次续谱严肃谨慎庄严郑重,众托吾执笔为文,实感有愧,非博古远见广阅多闻,焉能堪其重任,但族众观念固不敢辞,遂沐手净面以鲜云尔,并请吾族祖玉瑚、玉静,精心善修,于是为序,最后让我族子孙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振兴中华而奋斗终生。
公元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奉祀孙克勤谨志 辈次排列表廷国继广承守体泽尚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
南黄岗:邦山化自遵玉广克修长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
黄楼:鲁守继廷仰宗广承永乡建传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
鄄城黄楼:绍之维光其以燕贻庆繁昌宝荣树嘉式
黄桥:志道继宗圣鸿儒启复贤纯德广兴茂明理维世长
本源奇恩茂殿臣海波涛
同心传家远承先庆端芳忠宪化祥兆义慎永乐怀
大槐树明代邵氏移民始祖像
002 (河南)黄庄村黄氏碑记
荩 黄庄村碑该碑记载:“据黄庄村中《黄氏始祖之墓》碑记记载,其祖原为李姓,于永乐年间自山西洪洞迁居此地,后改姓为黄,以姓氏名黄家庄,1945年去‘家’字称黄庄。东苗庄、西苗庄是明朝永乐年间从山西洪洞迁来定居成村,苗姓较多,以姓氏取名苗庄,村东、村西分为两个村,村东称为东苗庄,村西称西苗庄。1958年建大队,1984年队改村,因村委会驻黄庄称黄庄村委会。”
2004年5月18日摄于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黄庄
荩 黄氏始祖之墓该碑碑额上书“万世流芳”,碑身字为“黄氏始祖之墓”,刻碑时间“清光绪三十二年岁次丙午小阳月朔”。该碑碑阴上额字为“报本追远”,碑身碑文记载同黄氏始祖纪念碑碑阴面。 该碑亭位于黄庄村西,坐北面南。左碑为“黄氏始祖纪念碑”,右碑为“黄氏始祖之墓碑”。
该碑碑额上书“永垂不朽”,右联“有德者国仰民敬”,左联“积善者后世孝忠”。中间字为“黄氏始祖纪念碑”,左侧字为“附注:始祖墓碑国授古代历史文物保护,国家至宝,风雨久蚀,碑铭损缺,后嗣珍惜敬仰不已,追念本源,故重拟立石,刻原碑铭于后,以后世畅昭矣。”“南乐黄庄、长门清丰北张庄、次、三门濮阳黄苏庄……仝立。”“公元一九九三年元月二十九日岁次癸酉孟春朔”。
荨 黄庄始祖纪念碑亭 荩 黄氏始祖纪念碑(碑阳) 荨 黄氏始祖纪念碑(碑阴)碑文局部
该面碑文记载:“始祖旧居洪洞县本李姓也。乃永乐年间迁居南邑,遂改姓黄何哉。想其实祖大避,迁各更姓名既而不免此役,故迁于邑东十一社堤口村者姓赵,迁于邑西一社东吉七者亦姓赵。惟我始祖姓黄,乃守故典不忘之父,没后归宗诚至孝盹笃之心也。世或异之而勿庸异也。
“有取义而我始祖既迁以来,支族甚繁,居亦于独迁开州城东苏家庄村今黄苏庄,及后迁清丰北张家也者,没后姓黄不从李也。所以刻铭于石永垂不朽,足见先祖追念本源之志千古不磨。
“后嗣传流姓于据万世常昭矣,是以数十世长门长孙(府学生员)。”“长门清丰北张家,次□□□□□、三濮阳黄苏庄”。“清光绪三十二年岁次丙午小阳月朔”。
(河南)邵家村邵氏碑记
荩 邵 家2004年2月15日摄于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邵家村
茛 邵氏祠堂 茛 邵氏祠堂匾额 荨 邵氏先祖纪念碑该碑右侧文字为“时维公元一九九六年冬谷旦”,左侧文字为“合族仝立”。中间文字为“邵氏先祖纪念碑”。
荩 邵氏和先祖纪念碑碑文“盖闻凡事莫为之前虽美而弗彰虽盛而不传况立石以传祖德之事乎,秦汉以前立木为碑,秦汉以降易之以石生而有功德者铭于上,余以为彰先祖之功扬先祖之德非独为彰扬亦为教后裔也。吾邵氏自周至今乃巍巍之望族,历代名贤辈出文能安邦,武能定国,居庙堂之高者,忧其民,处江湖之远者,忧其君,贤达名士有重社稷者,曷可胜数哉,昔者周文王百子,吾始祖■乃其一也,封于召,■祖以召为采邑,故合召邑为姓焉,■祖为周太保巡行南国布文王之政,功盖朝纲,且仁德广布民间,据史载,文王赐驾半副及龙凤旌旗,其享年百四十余无疾而终虎祖佐周厉王,位极卿,《国语》载其文《邵公谏弭谤》,史称移公后厉王政事日非,朝野俱怨,国有乱离之危,虎祖数谏,拒纳,为社稷乃昭示天下保太子靖即位,是为宣王,则百废俱兴,政通人和,周之中兴其功居首焉,微斯人民谁与归国,何以安乎。平祖精通兵法深明陈图,辅秦始皇统一华夏,武功策勋,始皇封东陵侯,采邑之民感其兴教屯田之功德,于其告老之时泣送至徐州。汉元帝时信臣祖任河南太守,清正廉明,爱民如子,民称邵父为官者若尽如是天下安能乱乎。悌祖为晋武帝军师,精兵法通奇门,抑钟会之反,为晋之统一其功无匹者。北宋时康节祖世称邵老夫子,天文地理学之博奇门术数研之精时无其右者,且精通经史,文采丰华,易学专著迄今盛传不衰,诗词文赋古今称道,施氏著《水浒传》首引其诗,足见其才识精辟矣,然其时朝廷昏庸奸谗当权,无意仕途,召亦不仕,惜兮壮哉,凤翱翔于千仞兮非梧不栖是也。南宋时宏渊祖任大将军,伴驾于杭州,此御金岳功绩卓著,泽祖文章名世,钦点状元。信祖智勇双全,世为宋臣,闻元灭宋,不食而逝。真天道有无其志不易强者骄哉,元世祖念其忠,谥号武烈,赐铁旗杆银香炉以志其墓。明永乐六年,仁祖应召率其长男衷亮祖次男衷义祖,自安徽石易山迁至清丰城北,是为邵圈,历数年,衷义祖又迁于六塔西北,始有邵家村矣,衷义祖遵先人之遗训,广屯田兴教育睦邻族,后子孙昌盛,贤明卓识之士层出不穷,捷登祖曾科武孝廉,平寇驱虏,屡建奇功,宏碧祖奋淹祖文灿祖学识渊博德高望重,尽心力于家乘,功垂后裔,群贤祖乃贡生,终生治学,其弟子贤明至仕者甚众,致使官钦民敬谥“进士出身”赐门匾以旌其德,树旗杆以彰其功。清云祖虽未仕,然桃李满门,漫漫数千载,吾邵氏先祖于社稷之功德尺幅岂能备叙者也,一言以蔽之,其功德同日月悬挂而不堪若失。近代吾邵氏子弟为国驱寇振兴中华功绩卓著与鞠躬尽瘁者难以尽书,恕不备述矣。今吾族念先祖之功德,遵先人之遗训,应族众之意愿,委族中名贤之心力镌先祖之功德于石,以垂式而历来是为记。”“时维公元一九九六年孟冬”。“百二十三世孙养顺拜撰,百二十二世孙启明校阅”。
荩 邵氏从邵家迁出分部图系碑文局部大槐树明代田氏移民始祖像
001 (河南)前化村田氏祠碑记
2004年1月31日摄于河南省内黄县六村乡前化村
荩 田氏祠堂 作者(右)与田氏族人合影 荨 田氏谱系序碑记该碑碑额上书“万世流传”,碑身碑文为:“田氏谱系序·吾田氏祖籍山西洪洞,自明永乐二年建都于燕,高祖始迁至本地化村生息繁衍,世代相继,迄今已逾六百春秋,昔日中原迭经战乱,屡遭洪灾,吾祖含辛茹苦,夙兴夜寐才辟出可务耕作之庄田,邻村俗称之田坑、田井、田沟、田桥者,实乃吾先人辛勤劳作之遗迹。祖茔原在村西,后更至村东,盖族中人丁盛旺,分而就便故也,相传刘氏姻之田门,故田、刘一家。清嘉庆二十三年村东之太山行宫重修其碑石载,吾十三世祖明伦为一会首,此后五十年吾田氏宗祠始建族谱得叙,一九五○年由广风、广孟、祥云、金云、刘明顺等主持重叙家谱,令凤领列书于帐布之上,一九六六年以视为四旧故致毁,后修动嘱彩云、凤礼、凤旭将吾氏辈字录记于布,先后由修动、修生、凤春、进如保存至今,前定二十代,世字为一世祖仲礼、二世祖荣、三世祖景春、四世祖书经、五世至七世祖守崇起、八世祖吉之养嗣续可得大玉明和法广修云凤进,我世属兹土家系日繁,族谱不序恐久而紊,今与四庄吾同族共叙其事,议定自二十一代至三十代之世字为:再思先恩慧培立永振新,此序既定,后人可依此讳祖名识辈分,溯同源虽累世而不紊也。”“前化村理事会,田庄理事人田秀聪、田怀保、田金石、田秀志、田丙志、田俊民、田国林、田青连、田国希、田刚信、田合志、田丙朝”,“一九九○春立”。
荨 出土的明朝田翁墓志铭▲ 田氏谱序碑记碑文(局部)
002 (河北)邯郸县西南庄田氏族谱引
家谱犹国史也,国有史则世系传,家有谱则宗派著,所以析本支、序昭穆、别长幼、辨尊卑者系乎。所以贻孙谋而燕翼子者亦系乎此。是何啻国史之世系,厘然礼乐政教制度之为历千百而不紊欤,故曰:“家谱犹国史也”。
我田氏始祖讳盛,原籍山西平阳府洪洞县人,自前明永乐年间迁入邯郸县居城隅西南庄家焉,入城东社八甲民籍。忆我始祖在日,性宽厚,好施予,凡遇贫苦亲邻冠婚丧祭告贷者,辄慨然许之,且不责其酬偿,又施玄帝庙基,路死坟地。家虽不中赀,而慕义恐后,勤俭持家,耕读教子,尔时之称良道善者,合内外而无异辞焉。今虽时称世迁,远而莫稽,而其所载在碑记,流传人口者,犹可想见其为人,远而立茔刻石,纂修宗谱,以垂裕于无穷,迄今三百余年,子子孙孙谁能一日而忘。
时?摇大清光绪二十八年岁次壬寅孟春朔日之吉十二世裔孙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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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搜索到的这个新闻,你看一下:
国家宗教局依法查处释常善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公告
年初,国家宗教局收到实名举报信,反应山西省屯留县金禅寺释常善涉嫌非法组织“般舟三昧”修炼活动造成人员意外死亡事故,拟设立“般舟生命关怀慈善基金会”,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印制发行书刊光碟等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研判,在山西省省委、省政府、中国佛教协会等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山西省宗教局结合各方力量,于春节前依法取缔了正在举行的“般舟三昧”闭关活动,对前来参加活动的各地群众370余人进行了教育疏导。
经山西省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释常善,俗名史玉庆,河北武安市人。2010年10月在江西真如禅寺受戒为比丘,中佛戒证编号为20102420,但未经过认定备案。此人从2011年起分别在南昌、上海、北京、邯郸等地举办“般舟”法会,吸引众多信众参加。2012年上半年到山西省长治市宝峰寺挂单,2013年又在屯留老爷山金禅寺活动,期间还带领其团队在国内若干省、市巡回开展般舟共修法会活动。据了解国家宗教局依法查处释常善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公告
年初,国家宗教局收到实名举报信,反应山西省屯留县金禅寺释常善涉嫌非法组织“般舟三昧”修炼活动造成人员意外死亡事故,拟设立“般舟生命关怀慈善基金会”,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印制发行书刊光碟等情况。
经过认真调查、研判,在山西省省委、省政府、中国佛教协会等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山西省宗教局结合各方力量,于春节前依法取缔了正在举行的“般舟三昧”闭关活动,对前来参加活动的各地群众370余人进行了教育疏导。
经山西省核查,有关情况如下:
释常善,俗名史玉庆,河北武安市人。2010年10月在江西真如禅寺受戒为比丘,中佛戒证编号为20102420,但未经过认定备案。此人从2011年起分别在南昌、上海、北京、邯郸等地举办“般舟”法会,吸引众多信众参加。2012年上半年到山西省长治市宝峰寺挂单,2013年又在屯留老爷山金禅寺活动,期间还带领其团队在国内若干省、市巡回开展般舟共修法会活动。据了解,释常善出家前系商人,在上海曾开办两个公司。
释常善的僧人和义工团队有100余人,其网站声称在全国有20多个道场,除山西金禅寺、宝峰寺外,还有云南昆明宝琉寺、吉林长春百国兴隆寺、河北唐山延古寺、河南妙高寺等,约有10万名信徒。
释常善团队组织机构严密,下设法务流通处、网络工作处、对外联络处、现场护法处等。整个团队除了通过网站、书籍、光盘传播信息外,还设有60多个qq群,以地域进行划分,包括江西群、广西群、山东群、北京群、吉林群等等。
释常善非法活动主要有:
非法举行宗教活动致人以外死亡。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释常善未经审批,在山西省宝峰寺和金禅寺举办大型、跨地区的“般舟三昧”闭关法会。
释常善曲解佛教教义,大肆宣传“般舟三昧”功法可以治百病,蒙蔽和吸引大批对佛教教理教义知之甚少而又身患疾病的群众,误导病人盲修瞎练,属于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非法活动。
经查确认,2013年10月初释常善在金禅寺组织的“般舟三昧”闭关活动中,有一名太原籍信众因患有糖尿病引发综合并发症,于10月6日在屯留县医院转往长治医院途中死亡。
非法成立“般舟生命关怀慈善基金会”,涉嫌虚假宣传、非法敛财。据实名举报材料和互联网上的信息反映,释常善拟成立“中国般舟生命关怀慈善基金会”,但未经批准登记,就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宣传,宣称能治各种疑难杂症;公开个人(俗名)开户银行账号,招募会员和募捐。其宣传夸大不实,有非法敛财嫌疑。
非法制作大量书刊、光碟、画册等宣传资料。在金禅寺发现存有大量宣传“般若三昧”的书籍、光盘、画册等宣传资料。主要有《般舟行法纲要初编》、《般舟文集》、《般舟三昧》、《般舟三昧行法指导手册》等,均无印制单位信息。
中国佛教协会认为,“般舟三昧”出自《般舟三昧经》是净土宗修行方法之一。释常善未正确掌握佛教教理教义,借“般舟三昧”之名,曲解佛法,散布谬论,组织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借教敛财,损害了信教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了佛教声誉,非正信佛教。
综上,释常善未经批准举办大型、跨地区的宗教活动;组织信众盲目修炼,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酿成致人意外死亡的事故;以未登记的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利用互联网、书刊、光碟等进行虚假宣传,涉嫌非法敛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属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典型案例,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希望教界各方以此为镜,认真反思,自觉依法开展各项法事活动,弘扬佛法正道,引导信众正确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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