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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学什么)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学什么)(图1)

导语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腾飞的70年。为展示70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烘托学术界百家争鸣之良好氛围、勾勒各学科研究前景与发展趋势,《思想中国》栏目推出《70年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回顾与展望》系列文章,并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约请各领域权威专家撰写文章,简要回顾成就与不足,重在对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探索。文章尽可能吸收同行专家盲评意见修改完善同时也保持尊重作者本人观点,文末附推荐意见,既可视为读者了解该学科的导读性论著,也可视为广大党员干部勤学习、强本领、长才干的鲜活教材。今日刊发70年学科发展系列文章之七,敬请垂注。

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共识与未来发展

张守文

作者简介: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财税法、信息法、社会法等领域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当代中国经济法理论的新视域》等专著和教材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十余项,担任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首席专家。

一、从历史维度看经济法的制度变迁

如同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一样,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来离不开历史的、系统的分析。从世界范围看,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美国和德国,迄今不过百余年。而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则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率先兴起,并辗转传入我国。1949年以前,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在国内学界尚未引起广泛关注。1949年以后,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我国并未继续构建市场经济体制,而是随着战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三大改造”的完成,开始走上计划经济的道路。由于计划在当时是国家经济治理的基本手段,经济法也自然难有存续和发展的空间。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对法制的强调,经济法制度才真正产生和发展起来。尤其是1993年的“市场经济入宪”,使经济法的立法备受重视,推动了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形成。而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前后,基于全面对外开放的需要,经济法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自2013年以后,我国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使经济法的发展开启了新的阶段。

基于上述历史节点所展现的经济法演进历程,可以把迄今70年来的经济法发展分为第一阶段(1949—1978年)和第二阶段(1978—2019年),并且,每个阶段都包含从一种经济体制向另一种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其中,在主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第一阶段,本来数量就不多的经济法制度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日渐衰微,几近于无;在主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法制度几乎从无到有,日益繁盛,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上述经济法制度的变迁历程表明,中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70年中的第二阶段。从经济改革、体制变迁的视角,以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为界,可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法发展再分为前后两个小阶段。此外,从“全面深化改革”的维度,以2013年(深改元年)为界,亦可将经济法真正发展的时期(1978年—2019年)分为前后两个小阶段。上述不同的历史分期,体现了经济法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各阶段的差异性。回望建国以来的70年,不难发现,国家实行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直接关乎经济法的兴衰、沉浮、枯荣。审视上述的阶段划分,有助于明晰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轨迹,揭示中国经济法学与其他国家经济法学的共性与个性,辨明影响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相关因素,并据此提炼相关的理论共识,明确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二、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基本理论共识

在上述经济法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中,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学亦不断发展。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形成诸多重要的基本理论共识。

例如,学界普遍认为,在本体论方面,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的体系是一个“二元结构”,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类,其中宏观调控法由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构成,市场规制法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构成。在价值论方面,经济法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多种重要价值,并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重要目标,同时,要全面体现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规范论方面,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现代法,其主体、行为、权义、责任等多种“二元结构”,都与传统法的相关结构有很大不同。

又如,基于上述共识,学界提出了经济法研究中的一系列重要命题,主要包括:第一,经济法是现代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并由此与传统法相区别;第二,经济法是分配法,有助于解决分配失衡,特别是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问题;第三,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有助于通过促进型规范,推动不同主体、区域、行业、市场的均衡发展,解决国家长期稳定发展的问题;第四,经济法是治国之法,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第五,经济法是风险防控法,有助于防控财政、税收、金融、竞争、消费等各个领域的风险,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第六,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有助于有效应对财政危机、金融危机等各类危机。

上述各类重要命题,都与经济法的目标与手段、结构与功能直接相关。同时,上述理论共识和重要命题,都体现了经济法对于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功能。因此,在我国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强调在法治框架下,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作用,这对于解决新时期面临的各类问题尤为重要。

三、未来发展:新时期经济法研究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基本体系已经确立。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对于涉及经济和法律双重内容的经济法,更需要展开更高站位的跨学科研究。为此,新时期的经济法研究,尤其应当面向现代化,从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维度,关注改革与经济法、政府与市场、宪法与经济法这“三大关系”,提炼其中蕴含的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这“四大理论”,并在此过程中切实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现分别简析如下:

1.一个基本面向:国家的全面现代化

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尤其需要经济、法治等多个领域的现代化,而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会大量涉及经济法的运用。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应当在推动国家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现代化与经济法的关系”是新时期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由此拓展,在现代国家的形成、发展以及不断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如何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治能起到何种作用?这些问题也都非常值得研究。现代化是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而经济法恰恰是“发展促进法”,因此,基于现代化目标和经济法促进发展的功能,可以引出经济法研究需关注的后续诸多重要问题。

2.两个重要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与现代化经济体系

首先,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而经济法恰恰与改革、法治都直接相关,因此,需要研究改革与经济法、法治与经济法的关系,并不断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经济法治的现代化,应体现于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领域。据此,诸如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产业制度、现代竞争制度等以及实现上述领域的法治现代化,都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亟待研究的前沿问题。

其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点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及能够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代经济体制。为此,需要通过经济法的支撑、促进和保障,以及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有机协调,从而推动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有效履行。为此,需要学界对经济法的整体理论以及各个部门法理论深度挖掘,并结合政治学、经济学等理论展开深入探讨。

3.对三大基本关系的研究

新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需要处理好改革与经济法、政府与市场、经济法与宪法这三大基本关系,这对于上述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非常重要。

首先,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世界各国的经济法理论都无法绕开的,对于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尤为重要。其研究涉及经济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直接影响对经济法的发生论、变迁论的理解。其实,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回顾和反思所涉及的大量问题,都与两者关系直接相关。为此,既要剖析改革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推动,也要重视经济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

其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调整需处理的基础关系和基本问题。只有处理好两者关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保障政府与市场两大资源配置系统的有效运行,才能有效地动态实现整体上“更经济”的目标。如果推而广之,则在国际层面同样需要处理好两者关系,强调诸如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基本价值的协调,这对于各类贸易战的防避和应对,加强有效的全球经济治理尤为重要。

第三,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是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相邻关系”。宪法中的经济条款或称经济宪法,是整个经济法的宪法基础,为经济法存续、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合宪性依据。经济宪法决定了经济法中的体制法,而体制法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基础。正确认识和把握两者关系,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并有效处理上述“改革与经济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上述三大关系紧密相连,涉及经济法理论最基础的问题,需要特别强调并在经济法各领域深入研究。并且,上述“三大关系”是层层递进的:只有改革,才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才会产生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只有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涉及分工与分权,才需要宪法上的安排以及经济法对宪法的具体化。

此外,上述三大关系也涉及整体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尤其涉及对中国经济转型的经济法解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界定、经济宪法的研究等,这些都是需要着重研究的重要基本问题。

4.四大新型理论

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是新时期经济法研究需要关注的四大新型理论。这些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经济法学乃至整体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例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已经凸显了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而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在收入分配、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再分配手段和发展促进规范,不断解决分配问题和发展问题,以及其中涉及的大量“不平等”问题,是经济法的分配理论和发展理论需要关注的重点,这些研究对于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和发展政治学的发展,尤其对于“发展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又如,当代社会是典型的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大量复杂的“不确定性”问题,既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也需要加强信息规制和保障信息安全,这些都是经济法的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的研究重点。经济法是重要的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风险和信息作为两条重要主线,始终贯穿于经济法的各类理论和制度,因此,只有加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的研究,才能推进整体经济法学的发展,进而推动法学其他领域乃至社会科学领域对这两类理论的研究。

5.五大发展理念的贯穿

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直接影响经济法制度的价值追求和调整路径以及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此,需将上述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并至少考虑如下方面:

基于创新发展理念,既要随着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不断提出创新性的经济法理论,以回应和指导实践的发展,又要关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等各类创新。其中,尤其应关注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法制度的创新,深入研究互联网、数字经济、数据治理、人工智能等方面的经济法问题。

基于协调发展理念,既要注意经济法理论体系自身的协调,从而提升理论的体系化,也要关注经济法各类制度之间、各类经济政策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对于经济法的各类立法统合,特别是《经济法通则》、《发展规划法》等各类法律的立改废释,以及整体经济法的法治体系建设,都要关注协调问题。

基于开放发展理念,既要保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包容各类相关理论的新发展,又要关注国家开放实践的各类问题。尤其应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拓展经济法的研究空间和适用范围,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目标。这对于诸如贸易战、外商投资法等方面的研究尤为重要。

基于绿色发展理念,既要重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可持续性,注意理论的逻辑性、可拓展性,也要关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等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实现。为此,在新时期保障经济的稳定、高质量发展,在整体制度设计上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是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基于共享发展理念,既要重视经济法各领域研究成果的共享,以及经济法研究与社会科学各领域研究成果的共享,也要重视经济法实践中的信息共享,以推动共治和共赢,实现相关主体的利益共享。

总之,上述新时期经济法研究需关注的五大方面的重要问题,是相互贯通的:基于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要针对两大体系的建设,处理好三大关系,构建四大理论,贯穿五大理念。上述问题既具有国际共通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经济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优化,也有助于推动整体法学理论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

专家推荐意见:论文对我国经济法的制度变迁和基本理论共识的形成,概括和阐述准确、正确,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作者提出的新时期经济法研究需关注的“三大关系”、“四大理论”和“五大理念”等均颇具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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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小标 责编/刘文韬 编辑/王仁锋 制作/王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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