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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法(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图1)

“老公气我,喝!熬夜追剧,喝!又老一岁,喝!胶原蛋白流失快,五个女博士补得更快。喝五个女博士,都是你们逼的!”这则表情浮夸、声嘶力竭的电梯广告,轰炸过很多人的耳朵。

6月14日,打出上述广告语的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五个女博士”品牌公司),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40万元。随后,“五个女博士”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表示诚恳接受(处罚)、坚决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今,在一些企业的眼中,市场竞争的主战场不是生产研发端,而是销售端,特别是在广告营销环节。在广告语的创意构思上,一些品牌唯恐不够创新、“语不惊人”。在现实中,确实不乏这种案例:一条让人拍案叫绝的“广告金句”,救了一家濒临倒闭的企业,或者带火了一个边缘落寞的行业。

但令人遗憾的是,总有一些企业自视高明,自以为“没人比我更懂消费者喜欢看什么”,把创意广告等同于“打擦边球”,无底线迎合少数人的低级趣味。此前,包括杜蕾斯、宝洁、椰树等知名品牌,都有因“打擦边球”搞低俗营销,结果栽了跟头被罚的记录。前不久,网红炸鸡店“叫了个鸡”,因“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被罚50万元。

千万不要认为,广告“打擦边球”是法律管不到的灰色地带。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那些打擦边球的广告,以为通过耍小聪明,靠言语或画面的模糊性,进行色情暗示、搞性别对立,就能规避法律风险。殊不知,《广告法》对此有兜底规定,是否“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消费者更是心中有杆秤。

有关部门果断出手,对“五个女博士”处以40万元行政处罚,这是让违法企业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应有代价。跳出个案的窠臼,监管部门对“擦边球”广告较真到底,也释放出从严纠偏、纯净行业风气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培塑更加健康向上的广告环境。对于当事企业来说,应当汲取教训,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对于其他有打“擦边球”心思或冲动的企业来说,也应该及时刹车,放弃侥幸心理。

有一种说法叫:“互联网时代,一个热搜的回报可能远大于处罚”。这也提醒我们,面对“擦边球”广告乱象,在加强执法监管、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同时,相关广告立法还须更清晰地划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完善广告制作、审核等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夯实日常监管,提高违法成本,让低俗营销无从获益,杜绝此类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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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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