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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考2021年教材_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百度网盘

公司法自考2021年教材_公司法自考真题及答案百度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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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2022法考考情分析
2.如何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3.2021年有哪些新法律法规
4.公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2022
5.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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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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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1.了解新教材变动情况

由于目前还未公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与新版教材,这里所说的“了解新教材变动情况”只是相关预测。具体会怎么样,还是以考试大纲与新版教材为准。

目前,《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计《经济法》教材第三章、第四章可能会有较大变动。此外,第七章、第十一章可能也会有较大变动。这些章节建议新版教材出来后再进行学习。

2.知晓重点与次重点章节

根据历年考试真题可以得知,《经济法》的重点章节是第三章至第九章,次重点章节是第二章、第十章至第十二章。大家在学习时要有主次与轻重之分,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重点与次重点章节的内容。

3.用好2020版教材

在新版教材未出前,可以利用2020版教材来进行初步的学习。但建议先跳过上文介绍的可能会有较大变动的章节(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十一章)。此外,通过制作思维导图,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再配合习题练习,能起到巩固知识点的效果。

4.节假日强化练习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7-29日,考试时间提前意味着学习时间缩短,因此更要利用好各个节假日,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练习,以弥补考试提前造成的时间损失。

2021年有哪些新法律法规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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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不断发展,而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其中就包括了公司法。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都需要在公司法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公司法法条,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法2018年修订内容有哪些?公司法的修订空间有何具体意义吧。

一、公司法修订内容有哪些?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的修订有何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政府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意义而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它从原有的股东出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促进了创业者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由于市场的放宽,市场上必然会出现一、新修改宪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新修改宪法全文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

法律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宪法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国家为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前后对于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修改了许多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宪法条例。修改后的宪法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正确发展。我们应该了解清楚有关宪法的相关内容,一起共建法制社会和创建和谐社会

更多的创业者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公司法修正的积极意义。

公司法解释二全文最新2022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六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第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第十八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安全师考试# 导语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 的更新。

篇一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二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

 安全检查的依据、形式和方法:

 安全检查是揭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依据是由建设部发布,最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安全检查形式分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等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

 1“听”:先听工地的介绍和汇报,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

 2“看”:指通过看现场情况和工作记录,做到心中有数,掌握第一手资料。

 3“问”:指提出问题,通过受检查方的回答情况来了解安全硬件实施与软件记录相互问的衔接和关系,了解上级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查”:最关键,通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到位情况,验证安全法规和标准及规章、安环计划(含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等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对项目施工安全可定性、定量评价的重要资料。

好了,今天关于“公司法自考2021年教材”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公司法自考2021年教材”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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