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网
- 自考专业
- 2024-12-03 23:11:19
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跟上时代的步伐。
文章目录列表:
1.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4.我在陕西,想申请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如何办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6.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有区别的。
1、成立目的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则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2、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对出资人的身份做特别规定。
3、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则一般没有所谓的内部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面对市场大众。
4、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到个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股份制的企业,股东的出资构成企业的财产,不将企业的财产按份额量化在股东名下。
5、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加入企业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减资有特别规定,如企业法人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而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你所转让的股份,那么你就根本没法退出,这种退出一般并不带来企业法人资产的减少。
6、地位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业则是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决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盈余分配的基础是成员对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一般企业的利润则“按股分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多个合作社联合起来的组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一合作社发展规模小、经营实力弱、市场竞争力有限等问题:
1.联合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上,可以更好实现大规模购销,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争得交易价格上的优惠,争取对外谈判的主动,让社员获得更多的经济实惠,其经营规模和效益是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企及的。
2.联合社克服合作社难以适应大市场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一些产业的问题,携手联合,实现二次合作,有效避免恶性竞争。
3.
联合社可以解决单个合作社因势单力薄难解决的问题,满足社员对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如扩大农产品销售,实现产品直销功能;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实现加工增值功能;开展信用合作,实现资金互助功能等。
联合社的主要形式有:
1、同业型,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建的联合社。
2、同域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建的联合社。
3、同项型,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组建的联合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后三项原则与国际上对合作社的主流认识一致,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精神;前两项是中国特色,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防止少数人控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体现在人数数量上的绝对多数和管理上的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两个方面;二是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避免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有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本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我在陕西,想申请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意见,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别,其中包括各类专业联合社和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联合会等),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组建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一、首先要明确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发起并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始人。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整个过程中,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出面组织进行和办理,发起人对外代表组建中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起人最低限额不得少于3人,并要组成筹备小组,选举组长一人。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较好;
2、自身综合素质较高,组织能力较强,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3、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或综合生产经营大户)与经纪能人;
4、没有受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法权利;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进行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可行性分析论证是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它是必须进行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发起人要对本地区、本行业农民群众及其经济组织对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与合作需求状况、合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专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市场前景与发展形势、竞争能力与竞争对手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然后确定组建何种类别、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大类别: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专业合作社又分两种性质:一是负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型专业合作社,二是负无限责任性质的合伙企业型专业合作社)和所要组建的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和经营范围。根据有关示范章程(合伙协议)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资源状况,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作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
1、提供本组织成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资金;
2、对组织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技术示范;
3、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
4、采购和供应组织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5、收购和推销组织成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等业务;
7、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部门、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8、向组织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9、本组织需要的其他业务。
三、进行工商(民政)登记事项咨询,领取工商(民政)登记表格
发起人在进行分析论证并确定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首先要去当地工商(民政)登记部门进行工商(民政)注册登记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具体登记事项的咨询并领取工商(民政)注册登记规定必须填报的各种表格。
四、起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目前有专业合作社章程、合伙协议和专业协会章程等几种形式),是为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合伙协议)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合伙协议)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可参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范本(专业协会还要参考结合社团组织有关章程内容),并结合本组织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要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章程(合伙协议)内容包括: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称、性质目的、办公(经营)场所地点;
2、合作(经营)活动的内容范围;
3、注册资本(出资额);
4、成为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条件及加入、退出的规定;
5、社(会)员的姓名(名称)与住所;
6、社(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7、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协会会员为交纳会费);
8、组织机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务设定、***员任免方法和职责权限规定以及活动的开展等议事规则;
9、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10、社(会)员、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设定;
11、各种活动费用的负担方法;
12、经营结果的公告;
13、利润的分配方法和亏损的处理方法;
14、违约责任;
15、终止(解散)事由与清算处理办法;
16、章程的修改程序与解释;
17、社(会)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注1:合伙协议中还有合伙事务的执行等。
注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实行的是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社员(股东)退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其交纳的股金要在退出后按规定退回。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出资是只能转让不能抽回的,为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社员退社后,应采取变通退股的办法退股。即:将退社社员的股金转让给未退社的社员,由未退社的社员给合作社打欠条,合作社将其股金退给退社社员,在合作社到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后,再将其欠条退给有关社员。
五、做好吸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工作
坚持自愿的愿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合伙协议),个人提出申请并交纳组织的股金或会费的,符合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规定充许的生产经营农户、经纪人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与企业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做好入社(会)登记有关手续,收取股金或会费,发放社(会)员证。
六、办理和备齐工商(民政)注册登记必须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1、申办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根据《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规定,按照当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2、申办专业经济协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填写表格,完备登记材料。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备案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登记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按照《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通知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或加工、销售从事经营活动。
为便于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及时做好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后,要及时报农经(农业)指导部门备案。
八、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社(会)员人数和入社(会)股金(会费)达到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筹备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大会,宣布本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
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成员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六项:
1、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本合作经济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与任命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主席、监事等(规模较大的实行日常事务经理负责制的专业合作社,还应设立和选举产生并任命或聘任经理);
注: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外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称董事长、董事、经理;对内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称理事长、理事。
3、讨论和通过并修改完善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4、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5、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6、讨论和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有关事项等。
需要强调的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鄂工商个[2005]136号)已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文件不仅准许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登记为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确立了合法的地位和身份,同时也降低了登记门槛,给予了许多优惠条件,敞开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大门,各地在指导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应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暂行意见》的各项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不属于企业。
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如组织采购,提供会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组织类似生产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会员和产品。
开展会员要求的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等服务。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涉及预许可登记的业务项目,如“种子生产管理”,“物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批准的经营项目批准。 对于不涉及预许可登记的商业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也可以参考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型或次级批准的业务范围。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的具备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
好了,今天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网”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