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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解答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开始探讨一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话题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些什么考试
2.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干嘛的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4.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怎么取得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图1)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些什么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俗称"职称考试"。中国职称考试始于1990年9月,由国家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建立职称考试制度。

考试项目有: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干嘛的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获取职称的考试,介绍如下:

一、考试介绍: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俗称“职称考试”,中国职称考试始于1990年9月,国家人事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建立职称考试制度。2021全年全国共有 1880 万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347 万人取得资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二、考场要求:?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试过程中全场封闭,考试结束前不得交卷出场。具体情况详见准考证应试人员须知。

2、广大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依法诚信参考,拒绝购买和使用非法利益团伙兜售的各类作弊器材,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给予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3、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要配合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除允许携带的必要作答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考场,对作答的雷同答卷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2.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那就看上面管的严不严啦 这就是官不究 民不查的事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4.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有哪些纪律规定

大专毕业满六年就可以报考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经济师cne163论坛

5. 所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什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6.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条件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与所考的具体专业有关,专业不同,条件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2]

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药士资格考试

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护士资格考试

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临床检验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zg.cpta.cn/examfront/register/login.jsp

7.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2005.1.1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8.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

1. 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延展资料: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1.员级职称: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助理级职称:

(1)硕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评定。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中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试合格,可以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4.副高级职称: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5.正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 现在评定中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一、需要的条件:

需要的条件除了时间年限等硬性规定外、对业绩、论文、专业能力考试等都有详细的要求。

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可申请中级资格。

二、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红底彩照6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中级职称要看你是评你们单位的还是在社会上评,在社会上评需要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一篇。单位评往往是写一篇,不用发表就行,看具体要求了。

(2)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条件扩展阅读:

如果有突出贡献也可以破格申请,中级破格条件如下:

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参考资料:

网络-(中级职称)

3. 职称评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专业抄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1998年以来颁布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各专业要求均有不同,具体见《资格条件》),概括有以下几点:

1、思想政治条件。

2.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文,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个别系列另有规定):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 什么是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前提条件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注:有部分地区报考条件稍有差异,具体可查看当地当年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公告。

5. 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6.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条件是什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1)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是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到规定年限,经 *** 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认定,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报技术资格认定的条件是: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员级资格;

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及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资格;

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认定中级资格。

7.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 [2000]462 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 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 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 7 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 6 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 4 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 2 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 1 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 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6 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4 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 2 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怎么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怎么取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初定职称

取得规定的学历,并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的朋友,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可以直接认定初级或中级职称。

2、评审职称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3、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实施以考代评的系列有: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

4、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目前我国多个省份已经确定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有这些证书的朋友可以代替相应等级的职称进行聘任和申报下一级职称。

拓展小知识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什么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种类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什么用

1、个人能力证明:以工程师证书为例,初级证书对应助理工程师职务、中级证书对应工程师职务、高级证书对应高级工程师职务。

2、求职需求:很多单位在招聘时都对职工技能证书有一定的要求,或者作为加分项。

3、加薪:部门单位会根据员工证书等级给予一定补贴。

4、落户:很多一线城市实行了积分落户政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帮助人们在一线城市落户。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哪些

有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员、造价师、安全师、质量师等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介绍如下:

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具体如下:

1、初级:助理会计师

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中级

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3、高级

高级: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考试后考取。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4、注册会计师

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好了,今天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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