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自考专业
- 2024-07-23 21:45:37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公务员分为哪几类啊?2.三级主办是什么级别
3.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4.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区别
5.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
6.公务员的岗位哪个好
公务员分为哪几类啊?
1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这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种分类。《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据此可将我国的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所谓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替代性低,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是此类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具有技术权威性,不受机关领导的干预,也不因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也不具备裁定权。
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区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的意义在于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单一的职务设置,通过设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准确性,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建立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和长效约束机制,激励一线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因此不管何种公务员,以后都不会成了你说的临时工!
三级主办是什么级别
三级主办是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2016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扩展资料: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网-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全面解读
2019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新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已经同步生效了,新推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那些激励利好呢?本文在严格参考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大家详细梳理下我国公务员职务、职位、职级与级别等概念的内涵和设置规则,以及「职务与职级并行」带来的新变化。如未作特殊说明,本文引用的公务员法均为新修订的公务员法。
一、一些基本概念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在内涵上对公务员范围作了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的《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又在外延上对各类型单位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范围作了具体划定。(公务员范围)2.公务员职位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制度设计,就是将公务员按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大类,并分别设置各自的职务职级序列。注意这里是职位分类,不是职务分类!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都是公务员身份,这和单位临时聘用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样,事业编制人员适用事业岗位等级序列,不适用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法主要是对综合管理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做了具体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务职级设置则是由2016年7月8日才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来规定。(公务员职位分类)3.公务员级别
这个级别不是通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最早的《暂行条例》把公务员级别设为15级,后公务员法调整为27级。以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例:(公务员层次与级别对应关系)每一个职务层次都对应着一个级别区间的,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不断晋升级别。但是公务员法并没有对级别的晋升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参考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4.级别工资 2006年1月公务员法初次实施时,同年6月又出台了一个《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把每一级又分了若干个档次。每一级每一档确定一个固定的工资标准,即「级别工资」。(级别工资)方案规定,级别与档次各自独立晋升,每2年晋升一个档次,每5年晋升一个级别,即通常所说的「晋级晋档」。要注意的是,公务员级别只能影响你的工资待遇水平,并不能影响职务晋升。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2级,五年后要晋升级别了,但是县处级正职对应的最高级别就是12级,这时就不能晋级了,改为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再比如,你是县处级正职,级别为18级,你的级别工资是不如一个17级的乡科级副职高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会确定一个起始级别和档次。根据2006年6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学历定级定档。(定级定档)图中括号内容属于最新的职级序列,一级科员就是以前的普通科员,二级科员就是以前的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基。在后文中会提到,公务员职务设置是五花八门的,单看职务无法横向比较,但无论职务序列怎么变化,是检察官职务序列还是行政机关职务序列,是职务还是职级,他们最终都要与公务员级别挂钩,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
5.职务与职级并行 规范全称应为「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另一个基本制度设计。早在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时,就首次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二者的职务序列、名称、数量均遵循不同的规则分别设置,在晋升时各自分别晋升,我们可以把这种制度设计理解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并行」。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非领导职务也是职务的一种,但不具有领导权力和职责,只在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差异。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转正后,在定级定档的同时,也会根据学历确定一个职务层次,本科以下都是定非领导职务的科员或办事员;硕士学位以上可以定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也可以定领导职务的副科或正科。 2018年12月,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把原来的「非领导职务」换成了「职级」,并修改了序列,变成「领导职务与职级并行」,简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序列后面会详细介绍,这里简单一提)。(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由于新法实施后,已经没有「非领导职务」了,所以以后在谈到职务时,就是单指的「领导职务」。
二、公务员职务1.职务序列
我国机关种类庞多,三类公务员的职务都需要结合各机关的实际来设置,因此无法通过公务员法确定一个统一的职务名称和数量。相关设置规则是散见在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 第十八条第一款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条文中的「宪法、有关法律」主要指的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比如《宪法》中的部分条文就规定了各中央机关设置哪些领导职务。条文中的「机构规格」主要指的就是各单位的「三定规定」,这是了解一个单位组织结构、职务设置的重要文件,后文会详细介绍。 2.职务层次 前面提到,领导职务的设置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三定方案中,名称可谓是五花八门的,比如国务委员、环境厅总工程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财政厅总会计师等等,都是领导职务的一种。单看职务名称无法确定是什么级别。于是公务员法便引入了一个「职务层次」的概念,对这些五花八门的领导职务确定一个对应的层次。各单位在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时,都要明确设置的这些「非主流」职务属于哪个「职务层次」。 第十八条第二款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里的「职务层次」实际就是日常所指的「行政级别」。根据1993年出台的有关XX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文件,可以知道这些非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非行政机关职务对应层次)4.职务设置规则
职务的设置规则主要依据「三定规定」,又叫三定方案,即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基本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制定自己的三定方案,明确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规格,编制数量,领导职务设置和数量等,报批印发后,就成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再随意更改了。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一般都是对外公布的,在国家机构编制网上可以查到机构改革后,19个部委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下面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三定方案为例详细解读。登录山东机构在政策法规——机构改革栏可查阅到机构改革后28个省直行政单位公布的最新三定方案。 环境厅的三定方案第二条先明确了机构规格,即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因此职务要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超过机构规格设置职务就属于高配了;第三条明确了18项职责和分工;第四条明确了26个内设机构(含机关党委和6个督察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明确了编制数量,领导职务的设置和数量。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206名(含6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副主任2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主任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含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至六办公室副主任各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环境厅的行政编制共206人,领导职务在厅局级正职以下,县处级副职以上设置,共78个。条文中加粗部分都是领导职务,方案没有对职位分类做出规定,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推断,总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应该是专业技术类的领导职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应该是行政执法类领导职务,其他基本为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环境厅78个职务与机构的搭配可用下图表示:(环境厅领导职务设置)环境厅一共206个行政编,只有78个领导职务,其中一个还是兼任的,剩下的129人怎么办?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实施方案附件二有这样一条规定:
“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一般来说,国家各部委设置司局级(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省直单位设置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市、县直单位设置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所以就有中直单位提到处级干部非常容易,省直单位提到科级干部非常容易的说法。 但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配套的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就没有了这条规定。我认为,三定方案规定的职务是法定职务,没有规定处级或科级职务的,单位可以自行设置,比如环境厅办公室人多,又分了2个科,每个科任命个科长,但设置了也不是法定职务,不会涨工资,也不被外面承认。不能任免法定职务的公务员只能任免非领导职务,也就是现在的职级。三、公务员职级与非领导职务一样,职级也只能影响待遇水平,不具有领导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早在2015年1月,就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然后2016年底又在山东、湖南、四川等省开展了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所以「职级」并不是一个很新的概念。 1.职级序列 与职务不同,职级序列、名称、数量是有统一规定的,各个机关不能根据自己特点自行设置,而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有各自不同的职级序列。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务改为职级后,对原来的序列也做了微调,并明确为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2016年7月出台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则分别规定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序列。(三类职级序列)2.职务与职级对应关系
因为每一个职务层次、职级都对应一个级别区间,以级别区间为标准,我们就可以大致知道职务层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三类职级序列)图中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办都对应12-18级,所以他们大致相当。综合管理类职级序列最高只能到8-13级,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厅局级正职,其他两类职级最高只能到10-15级,对应为厅局级副职。乡科级副职对应级别为17-24级,跨了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
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上图中职务层次对应的职级为该职务层次可以对应的最低职级。比如职级为三级调研员的同志,要担任领导职务时,最高只能任县处级副职,如果任县处级正职的话就属于升职了,二级巡视员最高只能担任副厅级职务。 3.职级设置规则 2019年3月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对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职级设置规则做了具体规定,而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职级设置规则目前没有公开可参考的法律依据。以下内容只详细介绍综合管理类职级设置规则。(职级设置规则)上图显示了各个机关单位可以设置的职级规格和数量。职级职数一般由各机关按照编制数量分别核定。
4.职级晋升 职务与职级并行,遵循各自的晋升规则,但又会存在交叉晋升的情况。任免或晋升领导职务要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免或晋升职级则要遵循《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职务职级可以互相转任,也可以兼任,但兼任就意味着占用一个职务或职级名额。(职务与职级晋升)从晋升规则可以看出职务与职级的相对大小关系。即一级调研员>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四、激励利好「职务与职级并行」今年6月1日就要实行了,新的制度设计将会为广大公务员群体带来哪些利好呢?
1.非领导职务天花板整体抬升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非领导职务层次是不能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的。比如县直单位是乡科级规格,非领导职务最高只能设主任科员,主要领导干的再好,除了提拔到更高级别的单位,否则没办法进一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职务与职级并行」则突破了这种限制,推行「职级」后可以超过所任职务层次,甚至超过部门规格设置职级。比如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是正科级规格,副局长是乡科级副职,如果干得好,想再升一升,可以兼任一级主任科员,享受正科级待遇,而且可以一直晋升到二级调研员享受正处级待遇。 所以「职务职级并行」后,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将有机会在不调整职务的前提下,继续晋升职级,享受更高一级别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后干到部门负责人就干到头的情况将彻底改观。这是给广大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带来的巨大激励利好。(天花板抬升)市直机关为县处级单位,比如某市司法局,如果综合管理类编制超过100人,则可以配二级巡视员,一般都是配给正处级的局长,当然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不兼任,让出来用于提拔其他干部。副局长一般都是副处长,资历能力都满足要求了,暂时又没有处长职务,就可以兼任一级调研员,过几年有机会可以再晋升二级巡视员,当然副局长也可以高风亮节退出领导岗位只任职级,让出副局长职务提拔其他干部。(其他机关的职级设置规则参见上文「职级设置规则」)
2.非领导职务大扩招 设置「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机关领导职务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数量。比如市直及以下机关中,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推行「职级」后,职级数量的比例变动幅度不大,但对基数做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职数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岗位总职数。比如市直及以下单位中,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区别
在此就与考生一起来看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区别——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什么?
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如何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什么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
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公务员职位类别进行划分。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1、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2、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4、除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职务具有职位特殊性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务员职位类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需要单独进行管理。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一般县级以上的纪委都会有派出机构,类似于派出所和派出法院,且这些派出机构一般都会在行政级别上高于其他机构,对于在此上班的公务员来说,就有很大的机会升任的。
公务员的岗位哪个好
还是综合岗比较好,接触的人多,晋升空间更大。
基层执法:就是基层科、所、队,比如:派出所治安民警,基层刑警中队的刑侦民警,基层交警中队的交通民警,基层巡警队的巡逻民警等。
综合管理:是对机关单位的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统筹管理。
文字综合职位:主要是负责单位的行政、后勤、文秘的相关的办公室文字综合工作,一般都分配到办公室处理文字材料,例如领导讲话,汇报总结,上报信息之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党内法规具体超50部法规有哪些
1、《廉洁自律准则》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的简称。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2、《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是为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8月,《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自2016年8月起实施。通知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
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为了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由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4、《中国***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5、《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中国***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规则于2017年1月8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共九章五十七条, 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并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此次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此次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由重点治标走向了重点治本,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辽宁省锦州市委书记王明玉代表说,如《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遵循。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山西省运城市委书记王宇燕代表指出,一部部党内法规的接连出台,为管党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如《中国***问责条例》出台后,运城用好这一‘利器’,2016年全市共有161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严肃问责,其中一把手的比例显著上升,有力地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王宇燕说。
参考资料:
新华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党内法规超50部?百度百科-中国***廉洁自律准则?百度百科-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百度百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百度百科-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百度百科-中国***问责条例好了,今天关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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