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职院校通知社会人员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第二批)
- 自考专科
- 2023-04-19 05:16:30
江苏省高职院校通知社会人员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第二批)
苏教职函〔2019〕18号
各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为落实国家高职扩招要求,省教育厅于今年4月发布了《江苏省高职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试行办法》(苏教职〔2019〕9),确定20所试点学校组织了第一批招生工作。目前,招生任务已成功完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达到了试点的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高职扩招的工作部署,决定2019年下半年进一步扩大全日制教育规模,近期启动第二批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招生院校和招生规模省内独立设立的高职院校,如近三年在办学、招生等方面没有重大违规行为,可以向社会人员申请第二批招生。如果有教学资源,可以再次申请第一批招生试点学校。
招生院校按照“社会急需、适合成人、就业方便”的原则,自主确定约5个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短缺、就业率高、前景好的专业作为社会人员招生专业。原则上,每所学校可以根据大约500人的招生人数制定招生计划。第一批社会人员招生试点学校的招生计划应根据第一批招生完成情况酌情安排。
其中,学前教育专业限于连云港师范学院、南通师范学院、苏州幼儿师范学院、徐州幼儿师范学院、盐城幼儿师范学院、苏州职业大学、扬州职业大学、镇江职业学院等8所学校,招生对象限于江苏省户籍,具有高中学历,省内公立幼儿园和有办学许可证的私立幼儿园在职专职教师(截至2019年6月1日)。各区市教育局组织学前教育专业统一报名,进行资格考试。
护理专业仅限于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医学职业学院、江苏卫生职业学院、江苏护理职业学院、扬州职业大学、台州职业技术学院、镇江高等学校等7所学校申请,招生对象仅限于江苏省户籍,获得省教育部和省卫生委员会认可的全日制中学护理、助产专业学位,卫生技术人员已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临床医学、中医、针灸按摩、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助产等教师教育专业暂不对社会人员进行全日制教育。
第二批为社会人员招生的高职院校,必须在9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部提交以下一份书面材料:(1)《社会人员招生院校申报表》(见附件);(2)拟招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明确培养模式和学制、教学总课时、总学分、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形式、教学地点、考核方法和资源配置。毕业条件等相关内容;(3)招生章程(送审稿)。电子材料请发送到zhangyy@ec.js.edu.cn。
二、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招生机构应重点关注企业和社区,加强社会人员招生政策宣传,及时响应社会关注,解决疑虑,建立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市教育局要做好学前教育专业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考试,组织辖区内高职院校招生宣传,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充分动员辖区内社会人员,特别是村“两委”人员和退伍军人及时报名,协调落实辖区内高职院校拟录取考生的体检组织。
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第二批社会人员招生院校(含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后,各学校将于9月30日前公布批准的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三、进一步完善报名和录取工作1.网上报名。考生先在网上报名,然后到高职院校进行现场确认(学前教育专业除外)。网上报名由省教育厅组织,时间为10月1日至14日(每天8日):00-20:00)注册网站为http://szbm.njcit.cn,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后,他们可以选择一所大学注册,并选择学校的第一个志愿者专业和每个志愿者专业。鼓励社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就近报考高职院校。
2.现场确认。由招生机构自行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15日至20日之间。学校在现场确认时,必须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不收取任何费用。
3.组织考试。10月31日前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形式为“综合素质评价” 职业适应性测试”,具体内容由招生机构独立决定。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可以免除相关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各学校考试的具体要求必须在招生章程中详细说明。
4.组织体检。招生机构应主动与当地招生考试部门联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要求,统一安排11月10日前的体检。体检标准和费用按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有关要求执行。
5.招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因素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将于11月20日前确定录取名单并公布。录取考生的详细信息将于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1.入学费和学费。2020年春季为社会人员招生的学生统一安排入学。学校应按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招生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学费标准。
2.教学安排。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样、学制灵活”的原则,根据全日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范,结合社会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分别编课(选课)、教学和考核,实行走读制、弹性学制和弹性学期制。统筹教学资源,不得占用学校其他学生的教学资源,招收社会人员,应当单独安排和集中管理。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倡导上门教学,教学重点下降,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学校学习与企业学习、在线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和支持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教学,实施学徒人才培训和订单培训模式。加强学习过程考核,增加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分中的比例,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严格控制毕业出口。
3.学籍管理。对于社会人员招生的学生,学籍管理与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学生相同。原则上,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可以适当放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进行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全日制大学毕业证书,如实记录学习经验。
五、进一步落实政策保障1.协调学校发展规划。招生机构应将社会人员招生纳入各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学校继续教育的重点应从成人高等教育转向社会人员全日制教育。在扩大全日制学生的同时,逐步降低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自2020年起,本科院校原则上不得在江苏举办成人专科教育,省教育厅将逐年减少高职院校成人专科教育招生计划。
2.规范招生行为。招生机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学校纪律检查、监督部门必须参与招生工作,身份定义、注册、考试、招生工作欺诈、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调查处罚。招生机构不得以招聘社会人员为由,在低水平学校设立校外教学点。
3.落实相关资金政策。根据《财教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励和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部)〔2019〕25)精神贯彻最新的奖励和助学金政策。退役军人可以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育〔2019〕19号)精神,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者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者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照高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每年不得超过8000元,超过标准部分不得补偿、补偿或减免。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学费可以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工资总额不超过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员工带薪就读高职院校。
4.落实农业相关政策。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农业和农村人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培养高素质农民的通知(农办科)〔2019〕24号)执行要求。
对社会人员招生工作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苏教职位进行〔2019〕9号文件需要执行。
联系人: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张云,电话:025-83335666,邮箱:zhangy@ec.js.edu.cn;张海涛,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电话:025-83235944。
省教育厅
2019年8月30日
请添加微信号咨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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