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0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通知
- 自考专科
- 2023-04-17 17:41:18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为确保辽宁省2020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安全有序实施,确保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生命安全、考点和校园安全,辽宁省司法厅于11月10日发出通知,组织实施和防疫2020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1、考生应避免或减少自考前14天起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戴口罩,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健康。
二、考生应提前申请并每天刷新“辽事通”或“防疫健康信息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继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3、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11月14日)登录网站填写信息,做好日常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并在签署承诺书后打印准考证。
四、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辽通”绿码或“防疫健康信息码”绿码,体温正常后方可参加考试。因此,考生需要安排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五、考生到考点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进入考场前,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应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或洗手。
六、考生除通过考试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摘下口罩外,还必须在考场内全程佩戴口罩。
7、考生在考试前14天内出现发烧、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并按规定向考区或登记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参加考试时,应持有3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八、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时,体温低于37.3°C可以进入测试站点。如果第一次测量体温超过正常值,可以在适当休息后使用汞温度计再次测量。如果第二次测试的体温正常,你可以正常参加考试。如果第二次测试的体温异常,必须服从考试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和考试现场大学根据专业评估做出的相关安排。
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
2.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
3.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确诊病例;
4.考试前14天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的居住史隔离期未满;
5.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不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6.考试前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10.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推迟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的,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参加主观题考试。
(一)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区延期举行的主观题考试的人员。包括:
1.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目前仍在当地工作生活;
2.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其他考区参加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的人员。
(二)2019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区保留有效成绩参加客观题考试的,可于11月10日0:00至11月14日24:00在其他省(区、市)工作生活的,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在工作生活所在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十一、考区司法局、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高校要综合判断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前提是确保广大考生和考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研究评价结果不具备正常考试条件的考生或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考生,筛查发现考生在考试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不得与健康考生在同一考场考试,必须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
12.所有考生必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进入考场的程序。考生进入考场、考场时,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行走,不得离开考场,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活动,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超过1米。
13.香港、澳门、台湾省考生及其他需要在考试前进入内地(内地)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规定。
14、如果考生有集中住宿,他们应该在错误的高峰时间吃饭。排队时,他们应与他人保持1米的距离。他们应遵循分时、错误高峰和单向用餐的原则,避免聚在一起吃饭、面对面吃饭和交谈。
15.各市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相关部署要求,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考生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点高校的调整和决定。
16.考试前,省司法厅会同省信息中心对所有考生的健康状况数据进行比对筛选。如果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未尽事宜的,按照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委员会等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应及时关注考区市疫情防控要求,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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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181040315
咨询时间:每天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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