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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985、211任选、免试入学 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985、211任选、免试入学 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图1)

央视网消息:近年来,不少所谓的“成人教育”机构利用社会大众对于提升学历的渴望,以985、211高校合作招生机构的名义,打出了“免试入学”“享受全日制学生同等待遇”的宣传口号,吸引生源。然而,这些宣传真的可信吗?

8月19日,某985大学19级学生赵某,在校与其他学生共同学习了两年之后,被发现实际上在学籍系统中查无此人,闹出尴尬。据赵某自述,他在高考中与该校失之交臂,听说可以通过某教育机构“交钱上学”,于是“花了不少钱”报名,后来才知道自己所得的自考学历与全日制学历有所差别。

除了以“花钱就能上大学”为幌子进行诈骗之外,有些机构虽然会告知获取的是自考学历,但在宣传时仍有误导学生之嫌。记者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搜索关键词“成人自考”,会出现打着高校旗号的宣传页面,封面写着“院校直招,无需到校”“不用辞职,每天手机学习30分钟”等宣传语。

当记者向机构询问报考高校的可选择范围时,客服表示“没有限制”“免试”且“可以不到校上课”。

尽管广告页面显示的是“四川大学直招”,但是一对一咨询的“郑老师”却告诉央视网记者,机构“是华南师范大学的优秀招生中心及指定教学点”。然而,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早在2020年6月22日就在官网声明,“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华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唯一招生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官网公布的2020年及2021年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自学考试(独立办班)合作情况、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中心的一览表中,该机构也并不在列。

当记者向“郑老师”问及报名自考的含金量如何时,“郑老师”表示“不用担心”“后期去找工作(和统招学生)是一样的”“可以享受和全日制学生同等的待遇”。

“郑老师”介绍,机构主要提供三个部分的服务:提供考前资料、在独立的学习app上提供视频课程和备考题库,以及一对一的班主任协助备考。服务的价格也随着报考考试的种类和专业的不同而上下波动。以广东省报考为例,该机构的高等职业院校备考班最便宜,为5980元;全日制大专备考班最贵,达到15980元。“郑老师”还表示机构与高校有合作,可以为学生申请助学金,将全日制大专备考的培训费减至11980元。此外,“郑老师”还透露,“专本套读可以稳拿全日制大专,主要的服务面向本科自考备考”,机构提供的考前资料“包含试卷80%以上的内容”。

在推荐专业的时候,该机构表现出了偏向性。当记者询问是否可以报考传媒类专业时,“郑老师”表示“自考的话没有传媒类专业,一般都是一些管理类专业,因为管理类容易(通过)一点”,并推荐了工商管理。在媒体早前的报道中,曾有记者卧底北京某成人教育机构,机构培训师告诉新人,当学员认准机构不提供服务的专业时,销售员要“抓住痛点”“分析打击”,再劝说其转而选择机构能提供的专业,同时,要强调机构推荐的专业简单好考拿证快、含金量高、就业面广,“不能让学员觉得难而纠结报不报名”。

2017年,来自广东的林女士就是在“人力资源专业好考”“名额有限”“可以提供优惠”的宣传下,报考了机构推荐的国家开放大学备考培训班。林女士告诉央视网记者,当初销售人员未向她说明提供的网课有时间期限,在支付了16780元后,当她今年七月再次登陆机构app时,发现服务已经过期。她找到销售人员要求退费,销售人员以“课程已过期”“费用已经缴纳给院校那边了”为由,拒绝退费。

记者搜索国家开放大学官网发现,校方所公布的学习中心(教学点)中不包含该机构,且武汉一所同名教育机构被列入了合作办学机构黑名单。在咨询中,该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两所机构“是同一家公司”。

针对此类招生行为,安徽大学曾于8月19日发布声明澄清,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只在安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网上发布,学校从未在抖音、百度、微博等互联网媒介平台发布任何形式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信息。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免考入学”“院校直招”“无需到校”“领取助学金”等类似信息属于违规宣传。

早前,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也发布了相关声明,表示有个别机构冒用其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并强调“从未委托过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陈思同律师指出,机构冒用校方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机构在广告宣传中通过措辞暗示其可以提供大学学历教育服务,但实际上给学生承诺的服务是为成人自考提供应试培训服务,这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提及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它以官方机构的口吻来进行广告宣传与后续沟通,增强了大家对于培训的期待。学生或许会基于机构虚构的其与某高校官方存在某种联系而产生‘该机构可靠’的认识,因此同意与机构签订培训相关的合同。这些都表现为欺诈行为。”

对此,华南师范大学网络教育院工作人员提醒道,学校所有招生信息“一定是官网(公布)”,当有机构打着学校的名号进行招生宣传时,学生可以通过官网公示的校外教学和合作情况一览表核实情况,确认该机构是否获得校方的正式授权。

陈思同律师强调,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留存与商家进行交涉的所有聊天记录,如果有线下交流则要注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此外,所有指向商家虚假宣传的内容,包括它的宣传广告、机构人员对培训项目的说明和承诺等沟通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保存。

当欺诈行为确实发生时,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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