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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黑龙江工商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图1)

来源:【黑龙江工商学院】

策划 | 招生办公室

编辑 | 党委宣传部

黑龙江工商学院

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顺利进行、本章程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本科院校。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松北校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

哈南校区:哈尔滨市哈南第十六大道崇文路9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和各部门的协调,以及学校的招生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开放。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学生来源,学校制定了2022年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省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学校的录取工作是通过计算机在线远程录取进行的。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理工科、文史、艺术分类录取考生,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按照有关省市公布的最新方案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备案比例。

第十八条

进入档案的考生需要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即根据高到低的分数,按照考生填写的专业顺序录取。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并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按照高到低的顺序调整到计划不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退档。对分数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备案排名进行排序。如果没有备案排名分,非高考改革省:文史考生按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分配专业;科技考生按数学、外语、汉语顺序优先分配专业;“3 1 2”模式高考改革省:历史首选科目按中文、历史、外语顺序优先分配专业;数学、物理、外语顺序优先分配专业;“3” 3”高考改革省模式:按中文规定 数学、数学、语文顺序优先考虑成绩高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的照顾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不限于男女比例,所有专业不限于语言。建议英语考生报考。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校应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状况没有特殊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思想道德素质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经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校将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导演专业和广播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需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演和主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程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分数线,根据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程成绩相同的,按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考生参加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专业课程统一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程成绩达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分数线,根据专业课程成绩从高到低,如果专业课程成绩相同,根据文化课程成绩从高到低。

第七章

学费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按照招生手册中公布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校园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学生来源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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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审核 / 党委宣传部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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