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 自考条件
- 2023-07-22 17:53:25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广东省公职律师证书的申请范围、考核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明确了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理顺了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有权依法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等必要的工作职权和条件,如会议、阅卷、调查取证、提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公职律师可受本单位委托或指定,从事起草、论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信访接待、矛盾调解、法律诉讼案件解决、应急处置、政府信息披露、国家赔偿等重大执法决策。
《实施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其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赋予公职律师事务所协助管理职能,理顺专职公职律师与岗位公职律师的关系。《实施办法》也植根于广东省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员稀缺的现实,制定了“党政机关、人民组织不符合公共律师条件,可以委托当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律师事务所承担公共律师业务”的规定,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不能建立自己的公职律师团队,也可以通过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获得法律服务。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职律师的考核流程,规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后,每年3月前汇总报送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此外,《实施办法》扩大了公职律师的申请范围。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和人民组织可以设立公职律师,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将公益事业单位纳入可以设立公职律师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公职律师证书的申请范围。
据了解,自2002年广东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省开创了基于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的“广东模式”。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省公职律师4186人,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1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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