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颉刚古史论文集
- 自考论文
- 2024-03-08 0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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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顾颉刚讲国史》
作者:顾颉刚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4
页数:598
内容简介
上古,在一般人的概念里,那里有各种瑰丽动人的神话与传说,例如盘古开天地、女娲巧补天、伏羲创八卦、神农尝百草,以及尧舜禅让、大禹治水,等等。几千年来,这些传说被当成信史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接近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夏商周,除了夏启夺位、商汤灭桀、文王伐纣,以及比干剜心、姜尚钓鱼、周公吐哺等君圣臣贤的故事,还有似是而非的“奴隶社会”的定性外,记忆中似乎再无其他深刻的烙印。这一段几乎长达两千年的历史,真的仅此而已?
作者简介:顾颉刚(1893—1980),中国现代学术大师,古史辨学派创始人,中国现代民俗学、历史地理学奠基人。先后在厦门、中山、燕京、北大等多所大学任教授,曾创办朴社、民俗学会、禹贡学会等,主编《燕京学报》《禹贡半月刊》等。1954年后历任中国(社会)科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2、有位历史学家叫顾继刚她写了一篇文章解释了一个什么学说
顾颉刚,古史辨学派创始人,代表作为《古史辨》(全学派合著,以顾为首)、《当代中国史学》。古史辨学派又称疑古派,以顾颉刚、钱玄同等为创始人和主要代表,是中国新文化运动以后出现的一个以“疑古辨伪”为特征的史学、经学研究的学术流派。该派因史学巨著《古史辨》(1926年至1941年间编辑出版的研究、考辨中国古代史的论文集,共七部、三百二十五万字)而得名。
3、《怀疑与学问》原文的内容是什么?
学问的基础是事实和证据。学问的基础是事实和证据。事实和证据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亲眼看见的,一种是听别人传说的。事实和证据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己亲眼看见的,一种是听别人传说的。譬如在国难危急的时候,各地一定有许多口头的消息,说得如何凶险,那便是别人的传说,不一定可靠。譬如在国难危急的时候,各地一定有许多口头的消息,说得如何凶险,那便是别人的传说,不一定可靠。要知道实际的情形,只有靠己亲自去观察。要知道实际的情形,只有靠己亲自去观察。做学问也是这样,最要紧最可靠的材料是自己亲见的事实证据;但这种证据有时候不能亲自见到,便只能靠别人的传说了。做学问也是这样,最要紧最可靠的材料是自己亲见的事实证据;但这种证据有时候不能亲自见到,便只能靠别人的传说了。
我们对於传说的话,不论信不信,都应当经过一番思考,不应当随随便便就信了。我们对于传说的话,不论信不信,都应当经过一番思考,不应当随随便便就信了。我们信它,因为它「是」;不信它,因为它「非」。我们信它,因为它「是」;不信它,因为它「非」。这一番事前的思索,不肯随便轻信,便是怀疑的精神,做一切学问的基本条件。这一番事前的思索,不肯随便轻信,便是怀疑的精神,做一切学问的基本条件。我们听说古代有三有三皇五帝,便要问:这是谁说的话?我们听说古代有三有三皇五帝,便要问:这是谁说的话?最先见於何书?最先见于何书?书是何时人著的?书是何时人着的?著者何以知道?著者何以知道?我们又听说「腐草为萤」,便要问:死了的植物如何会变飞动的甲虫?我们又听说「腐草为萤」,便要问:死了的植物如何会变飞动的甲虫?有什麼科学根据?有什么科学根据?我们若能这样追问,一切虚妄的学说便不攻自破了。我们若能这样追问,一切虚妄的学说便不攻自破了。
我们对於不论哪一本书,哪一种学问,都要先经过怀疑,因怀疑而思索,因思索而辨别是非。我们对于不论哪一本书,哪一种学问,都要先经过怀疑,因怀疑而思索,因思索而辨别是非。经过怀疑、思索、辨别三个步骤以后,那本书才是我的书,那种学问才是我的学问。经过怀疑、思索、辨别三个步骤以后,那本书才是我的书,那种学问才是我的学问。否则便是盲从,便是迷信。否则便是盲从,便是迷信。孟子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也就是教我们有一点怀疑的精神,不要随便盲从或迷信。孟子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也就是教我们有一点怀疑的精神,不要随便盲从或迷信。
怀疑不仅是消极方面辨伪去妄的必要步骤,就是积极方面建设新学说,获得新发明,怀疑精神也是基本条件。怀疑不仅是消极方面辨伪去妄的必要步骤,就是积极方面建设新学说,获得新发明,怀疑精神也是基本条件。对於别人的话都不打折扣的承认,那是思想上的躲懒。对于别人的话都不打折扣的承认,那是思想上的躲懒。这样的脑筋永远是被动的,永远不能做学问。这样的脑筋永远是被动的,永远不能做学问。只有常常怀疑,常常发问的脑筋才有问题,有问题才想求解答。只有常常怀疑,常常发问的脑筋才有问题,有问题才想求解答。在不断的发问和求解中,一切学问才会进步,许多大学问家大哲学家都是从怀疑中锻鍊出来的。在不断的发问和求解中,一切学问才会进步,许多大学问家大哲学家都是从怀疑中锻炼出来的。清代的一位大学问家戴震,幼时读朱子的《大学‧章句》,便问《大学》是何时的书,朱子是何时的人。清代的一位大学问家戴震,幼时读朱子的《大学‧章句》,便问《大学》是何时的书,朱子是何时的人。塾师告诉他《大学》是周代的书,朱子是宋代的大儒,他便问宋代的人如何能知道一千多年前的著者的意思。塾师告诉他《大学》是周代的书,朱子是宋代的大儒,他便问宋代的人如何能知道一千多年前的著者的意思。法国的大哲学家笛卡儿也说:「我怀疑,所以我存在。」他的哲学就建设在对於万事万物的怀疑和明辨上。法国的大哲学家笛卡儿也说:「我怀疑,所以我存在。」他的哲学就建设在对于万事万物的怀疑和明辨上。一切学问家,不但对於流俗传说,就是对於过去学者的学说也常常要抱怀疑的态度,常常和书中的学说辩论,常常评判书中的学说,常常修正书中的学说。一切学问家,不但对于流俗传说,就是对于过去学者的学说也常常要抱怀疑的态度,常常和书中的学说辩论,常常评判书中的学说,常常修正书中的学说。要这样才能有更新更善的学说产生。要这样才能有更新更善的学说产生。古往今来,科学上新的发明,哲学上新的理论,美术上新的作风,都是这样来的。古往今来,科学上新的发明,哲学上新的理论,美术上新的作风,都是这样来的。如果后来的学者都墨守前人的旧说,那就没有新问题,没有新发明,一切学术就停滞了,人类的文化也就不会进步了。如果后来的学者都墨守前人的旧说,那就没有新问题,没有新发明,一切学术就停滞了,人类的文化也就不会进步了。
顾颉刚(1893.5.8-1980.12.25),汉族,名诵坤,字铭坚,号颉刚;小名双庆,笔名有余毅、铭坚等。江苏苏州人。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民俗学家,古史辨学派创始人,现代历史地理学和民俗学的开拓者、奠基人。
1920年,顾颉刚毕业于北京大学,后历任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燕京大学、北京大学、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等校教授。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副主席、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等职。
人物生平
1893年5月8日(农历三月二十三日),顾颉刚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一个读书世家。
1897年,入私塾读《四书》。祖父、祖母和家仆都极能讲故事,顾颉刚从小就听了许多神话传说故事。
1906年,入当地一所公立高等小学。
1908年转苏州第一中学堂。
1912年秋,入上海神州大学,醉心于文学。
1913年,入北京大学预科,沉迷于戏剧,发现一个故事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流迁变化。
1915年,顾颉刚因病回家,完成《清代著述考》二十册,对清代学术有较深领会。
1916年,转北大本科,读哲学。1918年北大教授刘半农等人发起征集歌谣运动,征集各地民歌,并按日在《北大日刊》上发表一二首。此事引起顾颉刚的兴趣,时值夫人病逝,他回家闲居,心情郁闷,无法着手古史研究,于是便搜集起歌谣来。先在家中搜集,逐渐向邻居亲友搜集,一二年间竟搜到歌谣数百首,并其他方言、谜语、谚语、唱本、风俗、宗教等资料若干。
1919年5月,顾颉刚续弦,他写了一篇《一个"全金六礼"的总礼单》的民俗文章。至此他开始考虑民俗学、民间文艺的一些问题,发现歌谣也和小说戏剧的故事一样,会随时随地变化。
1920年,顾颉刚在北大毕业,留校任助教,计划长期编纂一部《中国书籍目录》,约二三百卷。冬,开始点校《古今俗书考》,同时,将自己收集的歌谣,对方言加注后陆续发表在《北京晨报》上,颇获学界好评。
1921年,顾颉刚改任北大研究所国学门助教,任《国学季刊》编委,编点《辨伪丛刊》。同时常与胡适、钱玄同等人书信来往,讨论古史、伪书、伪事等问题,着手撰写"古史辨"论文。
1922年,顾颉刚为商务部书馆编纂中学历史教科书,拟将《诗》、《书》等古籍中的上古史传说整理出来,初孕"古史是层累地造成"的学说,认为古代的史实记载多由神话转化而成。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第一,"时代愈后,传说中的古史期愈长";第二,"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大";第三,"我们在这上,即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确的状况,至少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
1923年底,顾颉刚离开商务印书馆、回北大研究所,担任《歌谣》周刊编辑顾颉刚专心从事民俗学、民间文艺研究,成为《歌谣》周刊的主要撰稿人。曾先后发表《郑樵对于诗词与故事的见解》、《东岳庙的七十二句》、《两个出殡的导子帐》、《各种方言标音实例(苏州音)》等文章。
1924年,《吴歌甲集》在《歌谣》周刊连载,反响很大。同年底发表的《孟姜女故事的转变》一文,惊动了中外学术界,一时应者蜂起,提供资料、书信讨论纷至沓来。
1925年4月,顾颉刚等人到北京西效妙峰山进行社会民俗调查,后发表《妙峰山的香气》等文章。"五卅"惨案后,顾颉刚为《京极》主编《救国特刊》。9月,撰《孟姜女故事研究的第二次开头》。
1926年初,《吴歌甲集》由北京大学歌谣研究室出版。4月《古史辨》第一册出版,受到各界瞩目,使顾颉刚成为史学界的核心人物。在所撰长序中,顾颉刚备述自己治学因缘,治学甘苦及治学方向。5月发表《孟姜女故事之历史系统》,6月撰成《苏州的歌谣》。秋天,赴厦门大学任国学院研究教授。 年底,游泉州考察风俗,撰成《泉州的土地神》。
1927年初,发表《孟姜女故事研究》,比之以前,对孟姜女故事的见解更加成熟,体系更加完整,使顾颉刚的孟姜女故事研究在学术界的地位更加巩固了。4月,赴广州中山大学,后担任学校历史系教授兼主任、图书馆中文部主任,代理语言历史研究所主任,主编《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等。
1928年3月,顾颉刚赴岭南大学演讲《圣贤文化与民众文化》,阐述民俗研究的意义和目标。同时,顾颉刚任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丛书》的总编辑,负责历史学和民俗学两类丛书的编纂。在中大期间,顾颉刚还先后为刘万章《广州儿歌甲集》,周振鹤《苏州风俗》、钱南扬《谜史》、谢云声《闽歌甲集》、陈元柱《台山歌谣集》、魏应麟《福州歌谣集》、吴藻汀《泉州民间传说》、姚逸之《湖南唱本提要》等书作序,发表《天后》及《东莞城隍庙图》等文章。
1929年5月,顾颉刚到北京,任燕京大学国学研究所研究员兼历史系教授,又兼在北大上课,主编《燕京学报》。自到燕大后,顾颉刚专心于古史研究,决定对旧系统的古史作出清理,先后撰写了大批论文,如《周易卦爻辞中的故事》、《论易系辞传中现象制器的故事》、《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洪水之传说及治水之传说》等。治史过程中,顾颉刚曾以很大的精力研究《尚书》,发现其中《禹贡》等部分牵涉问题很多,必须进行全面的历史地理研究,才能搞清有关问题。这样,顾颉刚于1933年在北大和燕大开设了"中国古代地理沿革史"课。
1934年初与谭其骧等人筹备组织禹贡学会,创办《禹贡》半月刊,制定"禹贡学会研究边疆计划书",为挽救民族危亡致力于边疆和民族历史与现状的研究。《禹贡》刊物成为当时中国历史地理、边疆和民族史研究的总汇,培养了一代历史地理学人才,并创立了中国的历史地理这门学科。
1935年初,顾颉刚曾担任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历史组主任,主编《史学集刊》;7月,调查河北省古迹,编纂《北平志》。
1936年5月,当选为禹贡学会理事,秋,任燕京大学历史系主任,主编《大众知识》。
从1929年顾颉刚到燕京大学至抗战前夕,他曾做过民间文艺研究,1931年与吴立模合作写成《苏州唱本叙录》。
1933年参加燕京大学教职员学生抗日会,成立"三户书社"(后改为通信读物编刊社)。接着,发表《鸣凤记中的吴歌》、《明俗曲琵琶调》、《王恩任拟歌谣》、《北平说书分类》、《滦州影戏》、《孟姜女故事材料目录》等文章,又点校冯梦龙《山歌》等。
1934年,与谭其骧创办历史地理学专业刊物《禹贡》(半月刊)。次年年成立禹贡学会。
1935年,由于当时民族危机深重,逐渐侧重边疆地理研究,并于1936年创立边疆研究会,同时宣传抗日。抗战期间,转入内地。
1937年,七七事变后,顾颉刚赴西北工作。9月,任甘肃"老百姓社"社长。编印《老百姓》旬刊。
1938年春曾先后赴临洮、渭源、康乐、岷县等地考察。
1938年10月,顾颉刚到昆明,任云南大学文史教授,在《益世报》上辟办《边疆》周刊。
1939秋,顾颉刚到成都,任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主任,先后到郫县、双流、新津等地考察。同年,发表《中华民族是一个》,开启了输血论的先河,提出"汉人是许多民族混合起来的,他不是一个民族"。
1940年3月,创办《责善》半月刊,陆续发表《虞幕》、《乘龙》、《丽江禹迹》等《浪口村随笔》中的一些篇章。4月,被聘为教育部史地教育委员会委员。
1941年春,赴重庆主编《文史杂志》。5月,任边疆语文编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8月,任中央中文系和历史系教授兼出版部主任。冬,迁北碚,任中国史地图表编纂社社长、中国史学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教授等职。
1944年秋,受聘齐鲁大学重任国学研究所主任,同时考察大足、合川等地,该年,与娄子匡主编《风物志集刊》。
1945年,任交通书局总编辑,1946年主编《文讯》,完成《晋文公》等著作。是年秋,赴西北,任兰州大学教席。
1947年,担任大中国图书局总编辑,创办《民众周刊》,完成《当代中国史学》等重要著作。
1948年7月,任兰州大学历史系教授兼主任,兼复旦大学教授。
1949年,上海合众图书馆油印出版了他的《西北考察日记》、《上游集》、《浪口村随笔》等著作。秋,任诚明文学院中国语文系教授兼主任,又兼震旦大学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顾颉刚任上海市文管会委员、上海图书馆筹备委员、中国史学会上海分会常务理事。
顾颉刚与其祖母1951年,任上海学院中文系教授。
1952年,任复旦大学教授。
1954年,任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一所研究员,担任《资治通鉴》总校。
1955年,开始标点《史记》。
1956年,加入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
1957年,发表《息壤考》。1958年,任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常务理事。
1959年,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副主任,发表《禹贡注释》。
1962年,发表《尚书大浩今译》。
1963年,出版《史林杂识初编》,内含《蚩尤》、《颛顼》等篇。
1965年冬,因病到北京香山疗养院疗养(期间口述历史,后由何启君编成《中国史学入门》一书)。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顾颉刚作为"反动学术权威",戴高帽,受批判,每天到历史所劳动,一直持续到70年代初才得以解脱。
1971年,开始,担任"廿四史"和《清史稿》的总校工作,1977年完成,先后由中华书局出版。
1979年,发表《柳毅传说与遗迹》、《嫦娥故事的演变》、《〈庄子〉和〈楚辞〉中昆仑和蓬莱两个神话系统的融合》、《"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尚书·甘誓〉校释译论》等论文。该年,担任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学术委员、中国文联全国委员、中国民研会副主席等职。
1980年12月25日,因脑溢血于北京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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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传统史学对现代史学是否有贡献
中国传统史学向现代史学的范式转换发轫于20世纪初,突显于五四时代,新文化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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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推动了这一转型,促生了现代史学。顾颉刚虽是在五四时期介入这一转型过程,但他借助时代潮流,运用新的观念,为现代史学范式的确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与胡适等人一道努力从根本上破除封建政治文化束缚下的旧学术观念,为现代史学的建立清除了思想障碍。他提倡怀疑精神,鼓励独立思考,反对盲信盲从古代圣贤,宣传科学的研究方法,促进了现代史学观念和方法的广泛传播。他身体力行地在古史研究领域实践现代史学观念和方法,为中国现代史学范式的确立进行了艰苦的探索。
首先,从整体上看,顾颉刚的古史研究突破了传统史学,表现出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他运用“历史演进的方法”对古史传说经历的考察和研究,使中国的古史研究走出了以“记述”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史学范式,为正在建立的以“解释”历史为特点的现代史学范式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尽管他一再强调是在为史料和史书的考辨做一些具体的工作,但对现代史学的理解和认识使他的研究没有囿于史料、史书的考辨,没有停留在单纯的“疑古辨伪”上。他的研究继承了传统史学的考证和经学的辨伪传统,用“历史演进的见解来观察历史上的传说”,探索和解释古史传说演变的原因。顾颉刚虽没有写出完整的关于中国古代历史的通史性著作,也没有系统论述其史学理论和方法的论著,但他从1920年代初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观点到1930年代对中国古史进行总体思考,以及对中国古史的重新深入研究,都体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传统研究范式的新思路。他的《秦汉统一的由来和战国人对于世界的想象》、《春秋时代的孔子和汉代的孔子》以及《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与历史》等一系列关于古史的论著,为人们拓展了从思想观念、传说演变的角度深入考察和研究古史的新视角、新领域,开了中国现代史学史上思想观念、学术发展演变史研究的先河。
其次,“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是顾颉刚运用进化史观考察记载中的中国古史得出的结论,是现代史学的产物,也是其一生研究古史的核心观点。“层累观”所包含的历史认识论的意义在顾颉刚的古史研究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别了记载的历史与客观的历史,使他敢于对古书记载的古史进行质疑。他认识到文献记载的古史受时代和人为的影响和限制,很容易掺杂记载者本人的感情、习俗文化和道德评判标准等主观因素。所以,他指出:“从古书上直接整理出古史迹来”不是“稳妥的办法”;“相信经书是信史,拿经书上的话做标准,合的为真,否则为伪”,更不足取。这类认识在今天已成常识,在当时却难能可贵。二是在此基础上把研究的重心从探讨客观的古史究竟如何转到研究文献记载中古史的传说、演变的经历之上,即进一步去考察客观的古史在不同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中是如何演进变化的。他认为,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虽是求真,但“求真”条件不充分时,不能“强立一尊”或“强求一真”,主张“不立一真,惟穷流变”。这种历史认识论上的洞见至今仍有价值。
再次,顾颉刚的研究态度和方法体现了现代史学重科学重证据的特点。他对旧古史系统的大胆质疑适应了新文化运动反封建的需要,因而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但从他的研究实践来看,这种轰动的社会效应并非他刻意所求。他质疑旧的古史系统是因为它缺乏充分的史料证据。当一些人提出请他建立一套新的古史系统,他不敢应承,理由同样是由于感到史料和证据缺乏。可见,他的古史研究是严谨的,不是迎合形势需要的应景之作。在研究中他力求保持没有证据和史料宁可阙疑也不随意下结论的态度,这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研究方法上,顾颉刚还率先运用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方法,拓宽古史研究的思路。这充分体现了现代史学利用多种学科辅助历史研究的特点。他把民俗学、地理学、地质学,以及传说、故事、戏剧等研究引入古史研究,从而得到许多新的见解和认识。他说,他注意对“古史传说经历”的研究就是受民俗学研究故事方法的启发。
在20世纪中国史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顾颉刚是现代史学建设阵营中观念更新、研究实践创新的一位学者。尽管他的古史研究有这样那样的局限,但其指导思想、整体思路、研究态度和方法都明显地区别于传统史学,在中国史学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现代史学“典范”的意义,其开新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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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古史辨自序(全两册)
作者:顾颉刚
豆瓣评分:9.0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份:2011-12
页数:998
内容简介:
作为中国现代最杰出的史学家之一,顾颉刚先生以开拓性的思维揭示了所谓三皇五帝的中国古史系统是由神话传说层累地造成的,以缜密的考证纠正了民族出于一元与地域向来一统的传统说法,并通过考订古书著作年代,为研究古史传说的演变打好了基础。本书收入了顾颉刚先生以《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为代表的有关“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观和三皇五帝古史系统考证方面的数篇论文,集中反映了顾颉刚先生在古史考辨方面的杰出成果,展示了他早期从事学术研究的心路历程。
6、中国古史辨学派的创始人是谁
顾颉刚是古史辨派的创始人及主要代表。他1893年出生于清代汉学的中心苏州,自幼学习四书五经,深受传统学术的熏陶,对国学有浓厚兴趣。1913年考入北京大学预科班,1916年入北大哲学门,1918年冬参加“新潮社”,成为首批社员之一。1920年毕业后任北京大学国学门助教,在图书馆从事编目工作。他亲身参加了新文化运动,深刻感受到了整个时代精神的鼓舞。那时,“蔡孓民先生任了北京大学校长,努力破除学校中的陈腐空气。陈独秀先生办的《新青年》杂志,以思想革命为主旨,也渐渐得到了国民的注意。又有黄远庸先生在《东方杂志》上发表《国人之公毒》一文,指斥了中国思想界、学术界的病根非常痛切。”顾颉刚曾回顾说正是这一切使他的“一向隐藏着的傲慢的见解屡屡得到了不期而遇的同调”,使他“胆壮了不少”。他还说“大家提倡思想革新,我始有打破旧思想的明了的意识”(《古史辨·自序》第一册,第35页)。顾颉刚毕业之后,参加了胡适提倡的“整理国故”工作。1919年下半年,胡适发表《论国故学》和《新思潮的意义》等一系列文章,对整理国故的意义和方法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认为:“国故”就是一切旧有的学术思想,“一切过去的文化历史”。整理这些过去的文化历史,为的是“再造文明”。胡适指出:旧的学术思想一是没有头绪,没有系统条理;二是不讲学术思想发展的历史渊源和前因后果;三是没有科学的方法和精确的考证,而是以讹传讹;四是对前人的学术思想不是迷信,就是存有种种武断的成见。因此,主张对于这些旧有的学术思想持“评判的态度”,重新估定其价值。总之,整理国故,就是要“从乱七八糟里面寻出一条理脉络来;从无头无脑里面寻出一个前因后果来;从胡说谬解里面寻出一个真意义来;从武断迷信里面寻出一个真价值来”(《胡适文存》第一集,卷4,第162页)。可见,整理国故活动是新文化运动在学术界深入发展的具体反映。经胡适倡导,此风风行一时。1920年后,顾颉刚在整理国故工作中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他在整理和考辨古书过程中,和胡适、钱玄同来往频繁,互相切磋,胡适、钱玄同的思想方法和疑辨精神,对顾颉刚的古史观及古史辨派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7、中国古代封建等级制度有哪些
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的涵义 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说,所有权(Eigen-tum或译所有制)涉及到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它虽有其法权的表现,但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一样,没有自己的固定的历史,而经济关系之反映为法律原理,必然是一种头脚倒置的东西。因此,对于所有权(或译所有制),政治经济学所要把握的是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的表现形态,而不仅只是法权形式。马克思对此有极明确的表述: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
“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这种财产关系(Eigentumsverh ltnis或译所有权关系)就其法权表现作为意志关系总和包括起来,而是就其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总和包括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一卷,莫斯科一九五四年中文版,页三六九;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一八二;重点是原有的。)
这样,在所有权这一范畴的涵义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表现形态既然是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那末它就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观念,而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具有不同历史形态。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旅娣⒄棺拧保�砜怂级鞲袼谷��谒木恚�嗣癯霭嫔绨妫�骋话恕穑��⒓バδ切┒运�腥ǖ牟煌��沸翁�幕焱�骸翱尚Φ氖谴哟艘徊教�剿�校?font lang=EN-US>Eigentum,或译所有权的一定形式如私有(Privateigentum,或译私有权)(并且还把一个对立的形式即一无所有为前提)。历史倒是指出公有(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的克勒特人等等中)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的形式上还在很长时间内起了显著的作用。”(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五○——一五一;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同样,我们也应避免这样一种错误,即在论证封建主义所有权时,也一步跑到一定形态如自由的私有权的历史形态中。
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土地所有权(Grundeigentum)这一范畴。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一般的所有权是有区别的,马克思曾指斥蒲鲁东“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与一定的所有权相适应的,并依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而有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八○一)。
如所周知,在古典的古代,就已有了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形态,日耳曼的封建的所有权或所有制是对古典的古代的否定,而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又是对中世纪封建所有权或所有制的否定。
严格意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历史形态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态,而不是封建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中不止一次指出: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人民中,真正的私有权(daseigent-lichePrivateigentum或译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Mobi-liareigentum或译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的。”(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六一)
“私有权利(Privatrecht)是和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或译私有权或私有制)一起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的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展在工商业方面没有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仍原封未动〔恩格斯在边上注道:放高利贷〕。在现代人民那里工业和商业已经摧毁了封建的共同性形式,因此对它们说来,随着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生,便开始了一个能够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同上,页六二)
与此相适应,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态,而不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止一次地指出:
“这种观念——关于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diejuristische Vorstellung des freien Privatgrundeigentums)——在古代世界,只出现在有机的社会秩序(organischen Gesell-schaftsordnung)解体的时期;在近代世界,只是随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出现。在亚细亚,那不过间或由欧洲人输入。”(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八○四;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六六五)
“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diese Form des freien Parzelleneigentums selbstwirtschaftender Bauern),作为支配的通常的形态,一方面在古典的古代的最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近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由封建土地所有制〔权〕解体所引起的各种形态中的一种。”参看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一○五三;德文第兹一九五七年版;页八五八)
这里关于土地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的表述与德意志思想体系中关于私有权这一历史形态的表述吻合无间,这是铁的公式,不容否认的。封建制社会在事实上也存在有小土地所有制形态,但不是通常的支配的形态,而且也不充分具备着法律观念的性质。因此说,“中世纪社会:细小的个人生产(kleine Einzelproduktion)。生产资料预定为个人使用(einzelgebrauch),因此是简陋的,细小的,效能微小的。生产是为生产者本身或其封建领主直接消费产品而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莫斯科中文版,页一五三;德文第兹版,页一四二)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 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既不同于古典的古代和近代,则其特征何在?对此,我们须从其非运动性去理解。
马克思极深刻地作了这样的对比:在资产阶级社会,是“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che Eigentum),而在封建制社会,则是“非运动的所有权”(unbewegliche Eigentum)①。
关于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
“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出子;运动的所有权怜悯着他的敌人把他看作一个关于他的本质一窍不通的蠢才……。”(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七一;参看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一一六)
这里,(一)所谓“运动的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上,是指土地进入交换的、不稳定的商品流通过程,因而成了自由的土地私有权。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说到:“……从这时起,土地所有权就依附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地租,土地所有权丧失了不动产(按即土地占有)的性质,变成一种交易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五),正是指近代土地私有权的运动性质。(二)所谓“这运动的所有权是近代底儿子,是嫡出子”,在土地所有权上,意味着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近代的资本主义的产物。这一点是我们前面所已论证的。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私有权只是随着动产(Mobiliareigentum,也即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见前引),这种“动产”,其涵义和“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che Eigentum)相当;而在中世纪,土地所有权则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其涵义又与“非运动的所有权”相当,即仅指对土地的特权占有(或译地产Grundbesitz)。
关于“非运动的所有权”。马克思写道,由非运动的所有权到运动的所有权的转变,乃是由封建制社会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安定的垄断之转变为运动的不安定的垄断即竞争,他人的血汗底不劳而获的享受之转变为他人的血汗底多忙的交易,是必然的。”(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七)
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所有权的相互攻击:运动的所有权把非运动的所有权看作是“蠢才”,“这个蠢才企图把粗暴的不道德的暴力和农奴制放到道德的资本和自由劳动的地位上去”,而代表非运动的所有权的封建的土地所有者,则“使他的所有权底世袭贵族,使封建的追思、怀念、回忆底诗篇,使他的梦幻的本质、他的政治的重要性等等发生作用”,并攻击他的敌人(运动的所有权)是拐骗者(同上,页七一)。
从以上所有权的这两种形态的对比研究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个问题:封建制社会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特征即在于:它是“非运动的”土地所有权,而不是“运动的”土地所有权或自由的土地私有权。严格意义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乃是特定的历史阶段的范畴,不能任意用之于封建制社会。这是属于封建主义普遍规律的原理,不论是中国的封建制社会或欧洲的封建制社会,都不能有超乎此一般规律的特例。显然,不应当用“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或“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等概念来研究封建主义的经济规律①。
封建主义的土地占
有权与私有财产的实质
中世纪的私有财产 必须指出,以上我们是从严格意义去论证私有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性质,这样的论证丝毫也不妨碍我们同时对私有权作一般的更宽广的理解。
从一般的更宽广的涵义来说,在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继此而来的阶级社会——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可说是对原始社会的否定,是私有制对公有制的否定,共产主义社会则又是对阶级社会的否定、是更高阶段的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如在资本论和德意志思想体系中所论证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把私有权或私有制只看作是古代的与近代的历史范畴,而另一方面(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反杜林论中所论证的)又以私有制概括迄今存在过的一切阶级社会,其中包括封建制社会。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写道:“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并且经过了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可是当农业由于土地的私有制而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时,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象目前在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所看到的那样。由此就必然会提出否定现在已经是私有的土地占有制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指恢复原始的土地的公社所有制,而是指建立远为高级的、发达的公有制形式,它不仅不成为生产的障碍,而且相反地第一次使生产从阻碍它发展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使生产有可能充分利用近代化学上的发现和力学上的发明。”(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四二)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还详细地谈到了中世纪的私有财产(包括地产):“凡是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志的各邦人民中),整个国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的基础上。在那里,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联系。就连普遍的职能也时而成为某一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时而成为某一等级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八一;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三一四)
我们决不可以把这里的论证和前面的论证看成是有矛盾的。因为,(一)阶级社会的共同性之一即私有财产,(二)共同性之外有各时代的区别性,马克思常指示我们不要忘记了区别性,(三)在中世纪社会的某些国家也有残存着“古典的形式的地方”,那就必须具体分析,(四)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或私有权是一个特殊的形态,连并不属于经济范畴的普遍的职能还可以看作私有权,这一点是特别应该注意的。
土地占有、法律规定与私有财产 首先,我们要论述的是经典著作中的这一原理:占有权取得了法律的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写道:
“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的真正基础,即占有(Besitz),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同上,页三八二)①
在这种合法占有的涵义之下,作为中世纪私有财产,应和古代的以及近代的私有财产区别开来看待。按中世纪的财产形态,如经典著作中常见的“地产”和“土地占有”,本来是一个词,即Grund-besitz。同古代的和近代的有严格的区别,这种土地占有(Grundbe-sitz),是和土地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它在外观上显出或表现出私有权的样子,而在内容上却是一种霸权式的统治。这一点正是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
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的特征作了极其精辟的描述:
“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rundbesitz)之下已经存在着一种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统治。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Akzidenz)。土地属于宗子(Majoratsherr),即属于长子。土地是归他继承的。
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
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现得象地产(Grundbesitz,直译为土地占有)的君主。甚至在占有者(Besitzer)和土地之间,还存在着一种比仅仅货物的财富更深密的关系的外观。块块土地随着它的主人个人化了,它有主人的品级,和主人一起成为男爵的或伯爵的,有着主人的诸特权、主人的审判权、主人的政治关系等等。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躯体。所以成语有所谓Nulleterresansma tre(没有无主的土地),这句话就表明领主权和土地占有的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九一;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六;重点是引者加的。)
此段分三节,前后二节和中间一节是特殊和普遍的关系。我们在这里应该注意“然而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的论述,那是和一般的合法的占有即私有权不同的。封建的土地占有者,即领主或特权的品级地主,在他的土地上,表现得象君主一样,是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统治者,他的占有权是和他的政治的、社会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普遍的职能也可以作为私有财产来看待。
另一方面,我们决不能因这种私有财产的表现形式,而忽略了所有权(Eigentum)与占有权(Besitz)的区别。
第一,这样的封建的土地占有权之成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法律而授予的,而这种所授予的权力不是财产平权的法律形式,而是一种基于名分和传统的地位的特权形式。在中国历史用语叫做“唯名与器,不可假人”的名器,君主有最高的名与器,同样地主也有其名与器。马克思在描述了封建的土地占有之后,接着就指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feudale Grundeigentum),象君主国授与名义给君主一样,授与名义给他的主人〔指土地占有者,如领主〕。他的家庭底历史,他的门第底历史等等,这一切给他把土地占有权个性化起来,并且把土地占有权正式地弄成他的门第,弄成一个人格”(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译本,页四六,重点是引者加的)。因此,土地占有权通过了封建的权力授受,才“正式地”成为特殊的土地权力。
第二,合法的占有与不合法的占有必须严格地区别开来,前者具有封建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后者则不过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我在别的论文中提到,法律上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是一回事,实际上的占有又是另一回事,即依据此处所讲的原理而言,提法上并没有矛盾。)二者在封建制社会经常引起统治阶级的内讧。
第三,在一般涵义上,“所有”和“占有”是有联系的,占有是私有财产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机的前提,但经典著作对这两个概念的运用总是异常审慎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资本论中,马克思往往往“所有”、“占有”、“所有者”、“占有者”等字的下面加重点号,以提示人们应注意其间的区别;在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第一次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列宁更指出,“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诸概念间的区别”,就会发生误会(参看此书莫斯科一九五○年中文版,页一四四)。特别对于如中国这样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更须对这些概念作审慎的研究。企图否定这些概念的区别,不会在科学分析上带来益处。
第四,在所有和占有相统一的地方,马克思有时用“享有”(Aneignung)一词,如“对自然的享有”(AneignungderNatur)(政治经济学批判,德文第兹一九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一五○,有人译为“利用”,有人译为“占有”)①。
中世经“私有时产”的实质 我们已经探索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在法律规定下之“私有财产的性质”,它是在一般意义之下的私有财产。但还须进一步明辨:它是一种什么样的私有财产?问题不在于抽象地论证在封建制度之下私有财产的存在,而在于具体地揭示其实质。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中世纪私有财产的实质作辩证的理解。一方面,从一般的广泛的意义而言,封建私有财产是作为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待的。马克思谈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时,曾用讽刺式的语气描写它的特征,曾把私有财产的涵义扩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至精神、法权、人的活动都列入私有财产的对象之内。然而中世纪的私有财产之成为“一个普遍的范畴”,反而是这样的特定的权力所表现的所有权:
“各种类型的商业和工业是各种特殊的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宫廷官职和审判权等等是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省是各别的诸侯等等的私有财产。掌管国家大事的权利等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精神是僧侣的私有财产。我履行自己义务的活动是别人的私有财产,同样,我的权利也是特殊的私有财产。主权——这里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八一;德文第兹版,页三一四)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单看封建的私有财产所表现的外观,既然什么也是私有财产,那就好象没有问题了。其实不然,马克思已经在上文反复地强调这种私有财产的等级的、特权的实质,指出它是“某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甚至最后指出“主权是皇帝的私有财产”等等。马克思还这样写道:
“人们常常说,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吻合的一般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Gattungdasein)。
凡是在国王(如法国)侵犯私有财产的独立性的地方,国王总是在侵犯个人财产以前先侵犯同业公会的财产。但是,侵犯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同时也就是侵犯作为同业公会、作为社会联系的私有财产。
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显示出王权中既隐藏着一般权力的秘密,也隐藏着各个国家集团的权力的秘密。”(同上,重点是引者加的。)
从这些经典的论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世纪的私有财产或所有权,跟严格意义的近代的私有财产和所有权比较起来,其实质是如何的不同。在近代,是“真正的私有权”、“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这是说,它在法权上有形式的自由和平等,而在中世纪,私有财产就不具有这种“真正的私有权”性质,而实质上是特权、例外权的同义语,不过从经验的事实看来,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科学的分析不能满足于经验的事实,所谓私有财产的封建形式——“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①即是特权、例外权的品级存在。中世纪经院哲学把自然分别成若干“类”,这便是形而上学的幻想的虚构,把居民分别成若干“品类”,这便是所谓“法律虚构”的人格划分(顺便提一下,冯友兰先生的四种境界说,即是这个古老的传统)。例外权表现得最明显的是所谓宗法的长子继承制、封建国家的职官制,以至最高的君权或国家主权,即上引文说的王权所隐藏着的权力,或作为皇帝的私有权的所谓主权。因此,马克思又这样写道:
“在长子继承制中,私有财产是对国家官职的关系这一事实竟使国家的存在成了直接的私有财产即地产(Grundbesitz,即土地占有)的属性、偶性。这样一来,国家就在自己的顶峰上表现为私有财产,其实在这里本来应当是私有财产成为国家财产。”(同上,页三八三;德文第兹版,页三一六)
可见在封建制社会的“私有财产”本来应该是“国家财产”,在有些国家如封建专制主义表现得突出,而在有些国家表现得隐藏罢了。研究封建主义,能够离开王权的隐藏的权力形式和王权的公开的权力形式么?为什么要把封建的主权作为所有权来规定的形式否定了呢?
这里已涉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法律虚构与品级结构问题,这些问题将在下面作进一步的探讨。
土地买卖的现象在中世纪怎样理解 把握了这些总的原理,我们再探索中世纪土地买卖的历史意义。
在封建制社会,有土地买卖,在资产阶级社会,也有土地买卖。其买卖的形式都体现着法权的形式。前者以形式的不平等(超经济的)为依据;后者以形式的平等(商品形态)为依据。然而在二者,法权形式都是骗局。结果是:土地在买卖的名义之下为支配阶级所垄断。在封建制社会是“安定的垄断”,在资产阶级社会是“不安定的垄断”。所谓“安定的垄断”,即是如马克思所说的缺乏“自由的私有权”的表现,同时又是土地所有权依于军事的以及行政的特权的表现。
因此,在封建制社会,土地也曾通过买卖或让渡的形式。然而自耕农民的小土地买卖或他的份地的出卖,正是大土地垄断的温床。最使人困惑不解的是:封建国家的法令还时常反对这种土地所有权的某些“运动的”倾向,责骂“民得买卖”是一种反常现象,好象造成土地兼并的原因不是由于封建“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而是由于土地买卖。
但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在“安定的垄断”之下,是被法律所限制的土地买卖,这就有别于“不安定的垄断”之下的商品式的土地买卖。
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写道:
“浪漫派关于这种情形流着伤感的眼泪,我们不去参预。浪漫派经常把潜存在土地之诡诈买卖(Verschacherung derErde)中的可耻情形,和包含在土地私有权之诡诈买卖(Ver-schacherung des Privateigentums an der Erde)中的完全合理的、在私有制里面必然的并且被期望着的后果,混淆起来。首先封建土地所有权在本质上已经是由诡诈买卖得来的土地(die verschacherte Erde),这种土地是对人异化了的(dem Menschen entfremdete指例行逆施了的)、并且是以少数大主人公的姿态站在人的对面的土地。”(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一九五五年版,页九一;参看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五——四六)①
这里,马克思指的是:“在衰落的中世纪和兴旺的资本主义生产时期,产业资本家的富的急速增加,都有一部分要由他们直接诈欺地主的事情来说明”(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一卷,三联书店版,页三五三),在这种土地的诡诈买卖和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买卖中,则包含着必然的、合理的后果,即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商品、旧贵族的复灭、货币量族底最后完成。马克思讥笑浪漫派的西斯蒙第只看见土地之诡诈买卖的可耻情形而伤感主义地批评资本主义(参看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中译本,页七六——七七),并把这种可耻情形和其合理后果混淆起来。在这里同时指出了,在中世纪,土地已经在本质上是由诡诈买卖,即巧取豪夺得来的土地,而不是商品交易的土地。
这一论断向我们所提示的是:(一)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的买卖是诡诈性的,而中世纪的土地买卖更在本质上早已就是诡诈的,它决不能和资本主义土地买卖的商品形式相类比。(二)在衰落的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性是暴露到表面上来了,但它却由土地私有权的诡诈交易而导致出了所谓合理的后果;至于中世纪,土地买卖的诡诈性是“本质”的,它虽然隐藏在道德的、荣誉的外观之中,但如俄译本所正确意译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已经是“对土地进行卑劣阴谋之结果”。
即使是这样,中世纪的土地买卖还是在不同程度上和各种形式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土地和特权联结在一起,领地被禁止出卖,因此,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废除了长子继承权或不许出卖领地的禁令,取消了贵族的一切特权,这样便消灭了特权贵族、土地贵族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三六二)。和欧洲的情况不同,买卖的诡诈性,在封建社会还可以看出另一种迷人的情况。例如在中国宋代,一方面国家的土地可以出卖;另一方面,则通过职役的收夺,实际上又把土地权力收回到国家手中。“普遍的职能”也可以出卖。国家主权者通过出卖“官告”让渡了一种“官户”的特权,或通过出卖“度牒”让渡出另一种属于假相的僧道的特权,因而把全国性的徭役转嫁于表面上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利的占有者。这样的土地买卖表明,如果没有同时以高价取得“官户”特权的地位,实质上没有土地的权力。我们不能从表面上的现象,就渲染宋代已经在人民中间确立了所谓土地私有权。
论封建主义在土
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
封建主义和国家法律规定的等级制 研究封建主义的历史规律,在政治经济学、历史科学中,存在着便利的条件,也存在着比较困难的条件。
马克思说:“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比资产阶级的生产有机体,是更简单得多,更容易理解得多”(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页六三),但同时也指出,奴隶制
8、周书灿:学者应如何面对学术批评
笔者在读书过程中,对以下两件事,感受颇深。一是《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的《序言》中亦言及其早年读书时发生的一件事。1928年,杨先生读高级中学时,已开始对《墨子》和《墨经》作探索。“因为看到当时许多学者对《墨经》随意改字,不顾上下文句,作出种种不同的新解释,为了想纠正这个不良学风,写成《墨经校勘研究》一文,投寄北平燕京大学的《燕京学报》,当时即收到学报主编容庚的亲笔回信,认为论文很有见解,切中时弊,准备采用,但因自下一期起,改由顾颉刚先生担任主编,原稿已转交给顾先生,今后请直接与顾先生联系。我接信后十分高兴,认为既经决定采用,我自己毕竟还是个中学生,可能文章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因而立即写信给顾先生,说明自己是中学生,如有不妥之处请发表时改正。此信寄去后不见回信,等到新的一期学报出版又不见刊载。我为郑重起见,再写挂号信给顾先生催询,并且说:‘如果不能发表,请把原稿退还,因为我没有留下底稿’,又是长期得不到回音。我感到十分遗憾,第一次写成的论文就如石沉大海那样消失了。我从此没有再对这件事作进一步的追问,我想顾先生将来会后悔的。”后来,杨先生讲到:“我想可能顾先生顾虑到在《燕京学报》上发表一个中学生的文章评论不少名家的失误,怕出什么问题;又因为容庚已有回信,又不便退稿……我今天重提此事,因为现在我编论文集没有我所写的第一篇学术论文,不免感到有点遗憾。”
二是,王玉哲先生《古史集林》(中华书局,2002年)一书代序中有一节题为《一段小小的波折》,是说1940年先生从联大毕业后,投考北大文科研究所。根据学校规定,必须交一篇论文。而王先生于1938年春读大学二年级时,选了刘文典先生的“庄子”一课,做了一篇读书报告,题为《评傅斯年先生“谁是齐物论之作者”》一文。王先生认为《齐物论》是慎道的著作,不是庄周的说法,提出异议。先生说:“当时颇得刘文典先生的赏识……我这篇文章在联大教室间有所传阅。联大教师如冯友兰、闻一多等先生都读到我的原稿,极为称赞。顾颉刚先生以前同意傅先生的说法,在读了我那篇文章后,也改变过来,并主动推荐寄到《逸经》杂志。因为傅先生是我最尊敬的学者之一,未经他同意我暂不发表。所以,我又请顾先生把稿子索回。罗常培先生正主编《读书周刊》需要稿件,对我说,他想把我的文章拿去请傅斯年先生作个答辩,与我的文章同时刊出,我同意了。可是傅先生看到我那篇文章后很生气,不但不与答辩,而且对我的意见很大。”因为该篇文章,给王先生带来不小的麻烦。先生报考北大文科研究所研究生时,“听说傅先生在审查我的论文时,一看到我的名字,就把我的报考论文提出来,对别的学生说,这类学生我们不能录取,他的城市气味太浓,不安心刻苦读书,专写批驳别人的文章。”“后来听说录取会议上,傅先生本来主张不录取我,为了照顾其他先生的意见,最后把我录为‘备取生’。”
清末民初以来,是中国学术史上又一个令人称羡的黄金时代。中学与西学学术思想激烈碰撞,在新旧学术嬗递的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大师级的学者,他们以圆融通博且富有个性特征的治学门径,不断擘划着学术研究的新领域。而文前提到的傅斯年、顾颉刚先生自然是学术界普遍公认的两位大师级学者,但杨宽先生的“遗憾”、王玉哲先生的“风波”却均与两位大师级学者有直接关联。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提到民国时期学术史上的另一件事情。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张公量先生批判丁谦的《穆天子传地理考》,“引证虽详,不免傅会”,“其言迂阔,不为典据”,“不问《穆传》之真实与否,不审古代交通之辽阔与否,昧于变迁之道,视古今如一辙。以此治学,莫不乖失,徒滋繁锁,以眩耳目耳”(《穆传之版本及关于穆传之著述》,《禹贡》半月刊,1934年第2卷第6其)。1935年他发表《顾实〈穆天子传西征讲疏〉评论》(《禹贡》半月刊第3卷第4期,)一文,对顾实先生《穆传》西征地理问题所作研究的评价:“这种《东莱博议》式,或者还够不上《东来博议》式的讲疏,其荒谬,其腐臭,无以复加。简直在卖弄笔墨,渎乱古书。借古人的题目,发自己的牢愁。这种全然不根据史事,而托诸空言,以二十世纪极文明的人类社会,加于两千年前极不文明的人类社会而津津乐道之,既不是采科学的态度,去阐明古代的民族与文化;也不是采艺术的态度,来讲述古代的传说与神话,对于这,我们是无法批评的。”张先生又说:“我们可以把顾实先生此种历史观,题作显微镜式的历史观,不惟于《穆传》没有积极的合理的解释,反而消极地增多意外的葛藤,给后人以无数摧廓的麻烦。”张公量先生发表以上论文时,尚为北京大学在校学生,年轻气盛,其对丁谦先生、顾实先生《穆传》西征地理研究的批判,言辞犀利,真可谓“无以复加”。
张先生可谓较杨、王二位先生幸运,今天当人们认真拜读张先生这篇脍炙人口的大作之余,自然会引发更多的学术思考。如果发生在今天,张先生的大作即使可以发表,也肯定要在文字上经过“认真”修改。学术界普遍遵循的法则,往往是有破有立,张先生的宏文虽然亦可以说“切中时弊”,“很有见解”,但火药味十足的学术批判,自然很难令今天的学术界所接受。建国后,中国的古史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郭沫若先生乃新中国成立后在古史研究中成就非凡的一代史学大家。郭沫若先生在学术研究中,不断结合新材料,对自己以往的学术观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其研究思想史的两部姊妹篇之一《十批判书》,书名即有“批判”二字,而该书第一篇则为《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郭先生说:“我在一九三〇年发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一本书,虽然博得了很多读者,实在是太草率,太性急了。其中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有的朋友还沿用着我错误的征引而又引到另一错误的判断,因此关于古代的面貌引起了许多新的混乱。这个责任现在由我自己来清算,我想是应该的,也是颇合事宜的。”(《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页)以下,郭先生在《关于文献的处理》一节讲到:“《周易》固然是无问题的先秦史料,但一向被认为殷末周初的作品。据我近年来的研究,才知道它确是战国初年的东西,时代拉迟了五六百年。我在前把《周易》作为研究殷末周初的资料,当然是完全错误。”(《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页)在《关于卜辞的处理》一节,郭先生讲到:“我自己要承认自己的冒昧,一开始便把路引错了。第一我们要知道,《殷周制度论》的价值已经不能够被这样过高的估计了。王氏所据的史料,属于殷代的虽然有新的发现而并未到家,而关于周代的看法则完全是根据‘周公制作之本意’的那种旧式的观念。这样,在基本上便是大有问题的。周公制礼作乐的说法,强半是东周儒者的托古改制,这在目前早已成为定论了。以这样从基本上便错误了的论文,而我们根据它,……这是应该严密清算的。”(《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二卷《十批判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7页)凡此进行自我批判的文字,在郭沫若先生的论著中,随处可见。通读以上文字,我们可以领略到一位史学大家敢于不断修正错误,在自我批判中不断向真理靠近的博大胸怀。
在我们今天看来,学术批评,并非什么新名词。梁启超先生曾把盛清学者的学风概括为十大特点,其中第七条和第八条与今日所说的学术批评有关:“所见不合,则相辩诘,虽弟子驳难本师,亦所不避,受之者从不以为忤”;“辩诘以本题为范围,词旨务在笃实温厚,虽不肯枉自己意见,同时仍尊重别人意见。有盛气凌轹,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者,认为不德。”(《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史学二种》,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按照梁先生的解释,清人“辩诘”学问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相互“辩诘”的对象不拘一格,只要学术观点不一致,即使师生之间也可以相互辩论;二是相互辩论的内容不应该抛开“辩诘”的主题;三是要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以上原则迄今仍未学术界所遵循,并成学者普遍认同的学术规范。然而,目前学术界的确也存在令人担忧的现象,学者之间的相互吹捧和恶意攻击,不仅违背了学术批评的基本规范,而且严重玷污了圣洁的学术空气,给学术研究造成极大的危害。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现实生活中,文化界常常扮演着不大光彩的角色,正直的学者集体失语,突然冒出来的名人却不时语惊四座。学术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忧惧的地步。在此背景下,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和陕西师范大学联合主办的以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论为主的综合性大型期刊《社会科学评论》,应运而生。《社会科学评论》一再强调“本刊尊重科学、倡导个性、反对学术迷信,欢迎一家之言,本刊将以高的起点,新的理念,开创一种积极而理性的评论风气。”毫无疑问,《社会科学评论》的创刊,是当代中国学术史上的一件盛事。
近年来,《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第2期、2007年第4期、2008年第2期、2009年第2期连续刊发了笔者的《论唐嘉弘先生的学术贡献》、《透视古史研究中的“何光岳现象”》、《走出夏史研究的误区——评沈长云的夏史研究》、《目前古史研究中的“信古”、“复古”倾向评析》等一组长文,其中《透视古史研究中的“何光岳现象”》由于网上已全文发布,读者自然不少。何先生不久给笔者打来电话,虽未谈到什么问题,表示要写一篇反击的文章。后来听《社会科学评论》编辑部编辑王向辉先生说,何先生的确寄了一篇回击文章,但由于所论问题,远离主题,没有发表。但不久笔者就看到了何先生发布在百度贴吧上的题为《不懂就不要装懂——驳周书灿的史学怪论及其脆弱根基》的长文。何先生的回击的确起到了以泄个人私愤的目的,后来网上陆续出现了一些大肆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跟帖,诸如“苏州大学的周书灿本来就是一个不会读书,不会做学问,但是很能在学术界投机钻营的小混混。我们的大学管理体制和学术体制也太差劲了,居然让这个小混混弄到了博士学位和教授头衔。真的可悲!”,“周书灿学问和人品都很差!学问不扎实,专门投机取巧、浑水摸鱼。自以为了不起,狂妄自大,目中无人,狐假虎威,到处树敌。现在就连他的导师朱凤翰先生也不认他这个学生了。他在河北师院混了几年,把人都得罪光了,还跟一个女学生闹出桃色新闻,搞得名誉扫地,混不下去。他又在湘潭大学混了几年,名声很臭。我们本科生都不愿意选修他开的课,据说许多研究生还骂他流氓。这种人到哪个单位,哪个单位就要倒霉!同志们,千万不要上他的当啊!”,“终于还是露出了狐狸尾巴,周书灿人品太差,众所周知,走到哪里都会激起公愤。”“周书灿是个流氓加无赖”。以上言论,是否真实,自然只有知情人才会准确评说,但至少可以说明何先生的反批评,严重违反了学术界所应遵循的“辩诘以本题为范围,词旨务在笃实温厚”的基本学术规范,实属梁启超先生所批判的那种“盛气凌轹,支离牵涉,或影射讥笑”的“不德”之举。由此看来,笔者《透视古史研究中的“何光岳现象”》一文所招致的麻烦则远远甚过杨宽先生的“遗憾”和王玉哲先生的“风波”。
9、知道刘起釪这个人不,学历史的?
此人一生研究尚书,晚年生活凄惨,学无传人。。。哎!
10、顾颉刚先生有些什么著作
《汉代学术史略》,人民出版社,2008
《中国疆域沿革史》,商务印书馆,1999
《中国影戏略史及其现状》
《崔东壁遗书·序言》,亚东图书馆,1936
《古籍考辨丛刊》(第一集),中华书局,1955
《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
《秦汉的方士与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尚书通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中国历史地图集(古代史部分)》,(与章巽共同编写,谭其骧校订)
《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中华书局,1988
《顾颉刚古史论文集》(第一至第三集),中华书局,1988
在学术史上顾颉刚这个名字一直是与古史辨派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古史辨派的领军人物,他主张用历史演进的观念和大胆疑古的精神,吸收西方近代社会学、考古学等方法,研究中国古代的历史和典籍。自1923年顾颉刚发表《与钱玄同论古史书》到1926年《古史辨》第一册问世,标志着该派的正式形成。
以后,《古史辨》又持续出到七册,当时有不少知名学者参与了这项学术事业,在学术界形成了很大的影响。古史辨派在其研究中,推翻了传统所谓的“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等概念构成的中国古史系统。
其中,顾颉刚提出了著名的“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观点。他着重地考察了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源头,认为:“时代愈后,传说中的古史期愈长”;“时代愈后,传说中的中心人物愈放愈大”;虽然“不能知道某一件事的真确的状况,但可以知道某一件事在传说中的最早的状况”。
据此,他提出要打破“民族出于一统”、“地域向来一统”、“古史为黄金世界”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他将史学上的创见运用到民间文学、民俗学领域来,取得了极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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