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指南 自考指南,自考小白快速了解自考
- 自考考试
- 2023-03-13 07:22:38
一、考试介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
二、自学考试的特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三、什么人能参加自学考试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四、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四次考试,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考四次,有的地区只考4月和10月两次,也有些地区考三次。各地区的报名时间也不相同,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近年来,各地考办纷纷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次数及时间进行了调整,考生年考试机会明显减少。
五、开设自学考试院校分类
社会助学是连接自学者与国家考试的中间环节,是帮助自学者走向成功的桥梁和纽带。社会助学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高等学校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 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比较适合高中毕业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2、委托开考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包括部门组织的学校、培训中心及各种形式的辅导站。这种部门助学的最大优势是把自考助学的专业与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培养方向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系统有组织的助学活动,从参学职工的行业特点出发,学习的时间和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解决工学矛盾,因而更适合在职职工按照从事的工作选好专业,参加助学。
3、社会力量助学这种助学组织多数属于民办大学,有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举办的学校,也有社会有关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依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助学学校。
六、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七、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八、自考毕业证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情况简介)
九、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 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专业管理一、自学考试都有哪些专业?
2008年自考执行新考试计划。新目录中开设的专业是224个,数量比原有的专业减少了近一半。涉及11个一级学科,分设23类。224个专业中,专科141个占63%,独立本科61个占27%,专本衔接专业22个占0.98%。在224个专业中,已经制订全国统一考试计划的专业93个,这些专业覆盖面广,可能会占到各省开考专业的2/3。
可同时报考多个专业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学能力的考生学习进取的要求,许多省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但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自考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办理制度,缩短考生取证时间。
二、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培养目标与规格是什么?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了专业考试标准,确定了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规格和要求。
专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的同层次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一般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4门。
本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本科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本科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段相衔接。其累计总学分数(不含毕业论亠或毕业设计)不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专科)的学分不低于6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12门。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60学分左右,理论考试课程的门数不少于10门。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可以直接报考独立本科段,免考公共基础课?
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接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专业的毕业生报名,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请广大考生报名前向所报专业的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有关加考政策问题。
四、自考公共课、基础课以及专业基础课区别?
自考公共课是指自学考试中任何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的应考者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如自学考试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提供方法论的不可少的课程。
基础课是指某一专业的应考者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作用是为应考者掌握专业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发展他们有关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基础课是指同专业知识、技能直接联系的基本课程。它包括专业理论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文学概论”是专业基础课;工民建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有《理论力学》,专业技术基础课有《画法几何及建筑制图》等,它们均是应考者学习专业课程的选修课程,只有先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更好地学习专业知识。
必修课是指某一专业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此类课程是保证培养专门人才的根本。
选修课指某一专业的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及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但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即只能在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择。如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选修课只能在《普通逻辑》、《教育学》、《心理学》三门课中选一门。
五、各专业的课程是怎样设置的?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其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与自学考试的特点,由考试计划或课程考试大纲具体确定。
六、考试大纲在学习考试中的作用是什么?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考试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各门考试课程均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一定要读懂开考课程的考试大纲要求,什么是识记的内容,什么是了解的内容,什么是理解的内容,什么是要掌握的内容,什么是综合运用的内容,什么是需要教材以外补充的内容,考试大纲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理解、掌握、综合运用的内容,一般均为考试内容。反之,只需要考生了解的内容,不一定是考试的内容。
个别情况下,有的开考课程有教材,但大纲暂时未出版,针对这样的情况,考生要以该课程教材的重点部分作为自学的主要内容,因为该教材的重点部门是作为考试的内容。
七、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
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一定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己所报考专业的考试信息:新旧专业考试计划中分别有哪些课程,旧计划中哪些课程可以继续使用或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课程,哪些课程要停考以及何时停考,各门课程考试采用的考试大纲、教材的版本等。对于旧计划中已经大部分课程考试合格的考生,应该注意截止到何时还可按照旧计划申请毕业,注意剩余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述信息最好直接从各地自学考试机构(如省、地区、市等各级自考办)获得,在报考时应该详细阅读有关说明材料,以免造成误解。
八、有些考生还有一两门就要考完了,但是省考办却不再开考,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早在1998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新旧计划过渡时期,要切实考虑考生利益,应安排1到2轮原考试计划课程的考试,为考生提供考试机会。一般来说,这至少应该有4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仍然不能通过旧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考试,考办实际上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开考下去。
九、自考能否跨专业报考?
可以报考,不过跨专业报考需要加考某些课程,每个地区的加考课程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考办。
考试机构一、国家考试机构
1、全国考委: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二、地方考试机构
1、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
2、省考办: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省考委的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省考办),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3、地市考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市考委)。
4、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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