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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3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图1)

2023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人的初心使命,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中山大学以统一代码(10558)招生。

第五条

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珠海市(珠海校区)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

办学水平:本科、硕士、博士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 高校建设“双一流”。

第八条

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创办。新时期,中山大学的战略目标是扎根中国,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稳居国内高校第一方阵!

第九条

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的学业期限内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山大学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3年,学校计划在全国各省(区、市)招收7730名全日制本科生和500名华侨港澳台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学校办学情况,确定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地学生数量和质量、选修科目和学校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整网上学生统一考试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是“集体决策、公平公正”。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学生情况确定备案比例。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一般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量的120%进行备案;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一般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量的105%进行备案。在平行志愿者批次中,已申请中山大学的考生,在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体检、服从专业调整的情况下,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给予考生政策加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加分的,只取最高分,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适用于无省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

第十七条

对于已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分数(备案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没有专业志愿水平差异;当注册成绩相同,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实际高考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同时,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一分数进行录取,无同一分数排名规则的批次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进行。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晰)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实施符合考生专业志愿要求的规则。当考生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时,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根据考生的成绩转入其他专业;如果他们不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不会被录取。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应当按照各省(区、市)的要求公开征集。未完成的,分配给学生充足的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不限于考生应试外语;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入学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为基础。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的,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身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招收民族班、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国家专项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生源省、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外语推荐学生、推荐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艺术音乐表演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等招生录取。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华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四校联考”、根据教育部和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和台湾高中毕业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审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广州校区南校园2023年新生大一集中培养,大一毕业后,进入高考录取专业所在院系的校园(园)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成长路径,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除了强大的基础计划、外语推荐学生、高水平运动队、推荐录取运动员、艺术专业,学生可以在一年级到四年级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音乐表演专业外 10000 除元/生·学年学费标准外,其他专业的学费标准按照 5480-8000 元/生学年收费,住宿费标准为 750-1600 元/生·学年。详情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承诺不允许任何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中山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履行招生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的招生工作受到新闻媒体、候选人、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适用于2023年中山大学本科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号

邮编:510275

020-84036491招生咨询电话

检举控告电话:020-84158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

http://admission.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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